正文
第166条
民法通则实施前,民事权利被侵害超过二十年的,民法通则实施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分别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
二年或者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
,从1987年1月1日起算。
第167条
民法通则实施后,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
二年
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时起的
第十八年后至第二十年期间
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或者
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时起的第十九年后至第二十年期间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
,提起诉讼请求的权利,应当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二十年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予保护。
第168条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第169条
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况”。
第175条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一百三十六条
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第176条
法律、法规对索赔时间和对产品质量等提出异议的时间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办理。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999年12月29日施行)(节录)
第六条
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第七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5年9月11日施行)(节录)
第18条
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18年后至第20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20年之内行使,超过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1年12月27日施行)(节录)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2月13日施行)(节录)
第三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9月1日施行)(节录)
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第三款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一百八十九、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总则规定】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关联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9月1日施行)(节录)
第五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一百九十、对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总则规定】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一百九十一、未成年人性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总则规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一百九十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
【总则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关联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009年8月27日修正)(节录)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008年12月18日修正)(节录)
第171条
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2月13日施行)(节录)
第三十五条
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9月1日施行)(节录)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