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2、个人取得两处及以上的工资、薪金
所得的企业不属于
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关系,互不了解。
企业无法洞悉个人在其他单位的收入状况,因此可以根据其在本企业的收入状况,按照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自行为其完成个人所得税的全员全额申报,无需理会纳税人的其他地方的所得。
二、个人的申报方法:
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的纳税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个人取得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应固定一处单位,携带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发放工资、薪金的合同及发放证明,于每月15日前,自行向固定好的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合并申报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孙某受A公司委派,在B公司任职,A公司每月发放3000元工资给陈某,B公司每月发放给孙某工资4500元。期间,孙某自行应聘在C公司进行工作,每月取得薪水3800元。
不考虑其他扣除项,A、B、C公司以及孙某应如何进行所得税个人申报?
一、A、B公司属于雇用单位和派遣单位,按解析:
1、
A单位属于派遣单位,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对于孙某所得,不扣减费用,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
3000×
10%-105=195元;
2、
B公司属于雇用单位,
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对于孙某所得,
应扣减3500元后,计算个人所得税:
(4500-3500)×3%=30元;
二、C公司无法获知孙某在其他公司的工资薪金所得,因此
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对于孙某所得,应扣减3500元后,计算个人所得税:
(3800-3500)
×3%=9元;
三、孙某取得三处工资薪金所得后,应固定一处自行合并申报个人所得税,并不得随意变更申报地址。
孙某收入=(4500+3000+3800)=11300元;
孙某应缴个税=(11300-3500)
×20%-555=1005元;
孙某应补缴个税=1005-(195+30+9)=771元。
以上是正确的处理方法,然而由于金税三期个税申报的设置问题,目前只能根据具体情况修正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