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一、和美酒店公司是否属于本案适格原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和美酒店公司获得了商标注册人如家酒店连锁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就侵犯涉案二商标专用权行为进行诉讼的明确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二、瑞和如家宾馆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侵害了涉案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瑞和如家宾馆在其宾馆外墙牌匾、订房卡、入住及押金凭证等物品上,以及网络宣传中,均使用了与和美酒店公司注册商标中相同的“如家”文字;且其宾馆外墙牌匾上,“如家”字样明显大于“瑞和”字样,属于突出使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和第七项和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瑞和如家宾馆的行为足以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使他人对市场主体、服务来源产生混淆。
三、瑞和如家宾馆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瑞和如家宾馆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案中,瑞和如家宾馆系2009年8月10日经核准成立,而涉案商标系2003年3月21日注册,于2008年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瑞和如家宾馆在后注册并使用其企业名称,具有攀附涉案商标商誉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瑞和如家宾馆关于其是使用经过合法注册的字号,不存在侵权行为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四、如果瑞和如家宾馆的被诉侵权行为侵害了涉案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其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至于瑞和如家宾馆是否应该承担停止使用含有“如家”文字的企业名称的责任,取决于规范使用是否可以消除不良后果。由于和美酒店公司的商标是服务商标,其与企业名称极易混淆,从实际效果看,瑞和如家宾馆企业名称即使规范使用,仍足以对公众造成误导。因此,瑞和如家宾馆应停止使用含有“如家”文字的企业名称。
鉴于和美酒店公司未提供遭受实际损失及侵权人获利的直接证据,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使用时间、公众认知度、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和美酒店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额为70000元。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1.瑞和如家宾馆立即停止侵犯第3052162、3052163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瑞和如家宾馆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如家”字样的企业名称,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企业名称;3.瑞和如家宾馆赔偿和美酒店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70000元;4.驳回和美酒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