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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动员”到“街头抗议”——农民工集体行动失败的政治因素及其后果

政治学人  · 公众号  · 政治  · 2017-02-11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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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者在表达冤情的时候会采取各种不同的动员策略,而这些策略十分明显地影响到集体抗议的未来命运。对于政府而言,相对于激进的集体行动,温和的抗议策略更容易被接受与容忍,因为这些行动不会对社会秩序造成负面影响;对于行动者而言,温和的抗议策略也使得他们的风险相对较小,因为既然行动没有对社会秩序造成负面影响,政府在管理这些行动的时候就不会采取强制手段,行动者因此而减少了政治风险。然而,关键的问题是,既然和平的抗议行动对政府来说相对受欢迎,而对抗议者来说成本也相对更低,但是,它们为什么会经常遭遇失败的命运呢?


研究者在解释上述现象时,列举了众多理由。他们认为,动员失败的主要原因在于抗议者和抗议组织缺乏动员能力。这些解释并非完全没有道理,只不过它们侧重于从抗议的内部结构来寻找原因。政治过程理论从国家的角度理解社会运动与革命,则是强调了政治这个外部因素的作用。鉴于此,我们假定,国家为和平抗议带来了政治机会,但是这些机遇并不能为和平抗议带来实质性的意义,和平抗议也可能因国家内部的某些结构性因素而导致失败的命运。


在一个连续的抗议事件中,国家最初是作为集体抗议的促进因素而出现的,然而,正是这个作为促进因素而出现的国家最终挫败了集体抗议,使得抗议者不得不将行动升级,提高抗议的规模和强度。国家既是促进因素又是障碍因素,这种情况表明,国家在某个抗议事件中可能存在着相互矛盾的现象,这种相互矛盾的角色和作用最后导致了和平的抗议行动失败。在抗议政治学的理论文本中,国家相互矛盾的角色与作用经常通过政治精英的相互斗争而反映出来,而权力斗争的结果则影响到对集体抗议的处理态度上。除了政治精英的分裂,国家相互矛盾的行为是否还由于其他原因所致呢?


在中国农民工的集体维权过程中,我们发现了国家相互矛盾的另一个现象,这种矛盾存在于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政策冲突之中:一方面,中央政府为了维护地方秩序,颁布法律来保护农民工的权益,这些法律为农民工的集体行动创造了政治机遇,鼓励了那些城市“外来者”以法律行动捍卫自己的利益,然而,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却常常将经济发展这个目标置于中央政府强调的政治稳定这个目标之上,采取不同的形式抵制相关法律的执行,造成农民工“司法动员”行动的失败,最终导致集体行动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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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机遇下的“司法动员”

在众多的行动策略中,“司法动员”是一个比较温和与新颖的形式,它是行动者对政治机遇结构的一种回应。那些遭遇不幸的行动者借助于司法手段,以特定的法律为依据,控告伤害其权利与利益的对象。由于司法动员具有确定性的结果,与不确定的、风险更大的街头抗议相比,抗议者更加倾向于选择法律来实现自己的诉求;由于司法动员具有和平的特性,与成本较高的、公开的街头抗议相比,国家更加倾向于面对抗议者的法律维权。基于这样的考虑,国家则愿意通过法律来解决冲突,而对抗议者来说,新法律的颁布意味着自己的权利得到了肯定与保护,一旦遭遇不公,他们会积极地选择“司法动员”。因此,根据政治机遇结构理论的观点,新法律的施行一定会带来新的抗议周期的出现。


在1978年之后,主要出于经济发展的考虑,中国进入了立法的高峰时期。1995年中国颁布与实施了第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2008年国家又出台了新法律——《劳动合同法》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这三部法律成为保护农民工权益最直接也是最重要的法律。三部法律为农民工的司法动员提供了三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劳动调解,即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争议的双方之间进行协调,劝告当事人作妥协或让步;如果当事人的任何一方不接受调解方案,司法动员则采取第二种形式,即劳动仲裁,由劳动行政部门对农民工提出的要求做出类似于法庭裁决式的司法决定,但是这种裁决不具有司法效力,农民工或者雇主仍然可以拒绝接受仲裁结果;如果任何一方拒绝仲裁方案,则可以诉诸第三种动员形式,即司法诉讼。需要说明的是,法律规定,农民工的司法动员形式必须在前一种形式失败之后才能采取后一种形式,否则,劳动争议则转变性质,变为民事纠纷,三部劳动法律也不再适用,农民工的权益保护也大打折扣。

作为对政治机遇的回应,司法动员的三种形式都有类似的表现。统计结果显示,从1996年到2004年,全国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案件受理数呈直线上升趋势,1996年为47951件,2004年则达到了260471件,增长了4倍以上。《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2008年的劳动争议案件达到前所未有的69万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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