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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时主辅分离 充分享受税收优惠:这个企业的策划思路,值得你借鉴!

中国税务报  · 公众号  · 财经  · 2017-09-07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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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甲公司作为烟草制造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用于非烟领域研究开发费2000万元,对净利润影响减少1500万元(2000-2000×25%)。

方案2:分离部分研发业务。甲公司将非烟领域业务分离出去,设立新的A公司。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A公司每年研究开发费投入均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以2017年的2000万元计算,可加计扣除1000万元(2000×50%),对净利润影响减少1250万元[2000-(2000+1000)×25%]。

优点:相比方案1,方案2因业务分离每年可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仅2017年一年就少减少净利润250万元(1500-1250),长年累积效益可观。

缺点:方案2需要成立新的公司,涉及人、财、物的分离,操作较为复杂。

思路二、从物流仓储着手


甲公司在烟叶产区有一个面积为10000平方米的M仓库,近两年来,因烟叶需求减少,当地烟民改种其他经济作物,M仓库已不再存放烟叶而改为对外出租。M仓库资产账面原值960万元(含土地使用权)。根据财务预算, 将M仓库作为利润中心,2017年甲公司仓储收入为100万元,员工50人,当年可实现利润40万元(假定无纳税调整因素)。

方案1:维持现状。M仓库2017年实现利润4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万元(40×25%),税后净利润为30万元(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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