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卢梭批判霍布斯忽视了人类自然情感中的同情之心,同时也批判苏格拉底将理性作为美德获取的途径,他认为不是理性而是人的同情心是美德的来源。萨拜因如此评价卢梭的人性本质的假设:
“卢梭热忱地相信人天生是善良的,而且他曾说过这是其伦理著作的基本原则;但这种信念与其说是一种智识的信念,还不如说是对他所具有的内心恐惧(即担心自己性恶)的一种安抚。通过把过错归罪于社会,他既可以使自己对恶进行谴责的需要得到满足,又可以用一种令其感到舒适的神话来保护自己。”
[美]乔治·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卷),[美]托马斯·索尔森修订,邓正来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64页。
不可否认,卢梭的人性假说带有强烈的理想色彩和个人的审美趋向,但是萨拜因的评价同样犯了用社会中的人性去定义自然中的人性的错误。霍布斯对自然状态下的人性的分析用的是拆解还原法,但他拆解的仍是社会中的人。卢梭的办法是考察自然状态下的动物和原始状态下的人类,到人类的童年中去发现人性的本质。卢梭对人性的认知是完全排除人类社会影响的,是将人作为自然状态下的动物看待,而不是霍布斯式的将
17世纪的欧洲社会人的作为人性的本真状态。动物除非生存需要,否则不会肆意攻击其他动物,卢梭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同样如此。在这个意义上,卢梭对自然状态下的人的本性的认识较之于霍布斯更为科学。
从理论价值方面说,卢梭的他的自然法和自然权利学说较之于霍布斯和洛克更具规范性和实践价值。霍布斯和洛克从人的自我保存中引申出人的自然权利,可是由于人的自我保存是无限度的,是没有义务维度的,最终演化为一种绝对化的权利话语。卢梭将人的同情心作为一条自然法则,并将其提升到与人的自我保存相比列的地位,意味着人的过分自私自利、残忍和肆意对他人对动物的伤害都是与自然法不相容的。人或许是极端自私自利、残忍和暴虐的,但是卢梭认为人性中的怜悯法则同样不容违背。在这方面,卢梭的权利观念或许更能够防范极端个人主义带来的种种弊端。
卢梭的整个政治思想体系奠基于他关于人的自然本质的两条法则之上。在自爱之心和怜悯之心支配下的原始人类,并非生活在霍布斯所说的每个人对抗每个人的战争状态。恰恰相反,自然状态下的人身体强壮敏捷,但性情上温顺而怯弱。除了有年弱、衰老和各种疾病等自然天敌的威胁,基本上都生活得健康和闲适。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确实存在着生理上的不平等,但这种不平等是微乎其微的,并且不会造成人奴役人的后果。
卢梭认为人与动物在情感上是相似的,不同的是人具有人的自我发展能力(或可称之为
“理性能力”)。人的自我发展能力是人类不幸的根源:
“正是这种能力,借助于时间的发展,将人类从安宁无知的原始状态中驱逐出来;正是这种能力,赋予人类在各个时代所具有的智慧和错误、缺点和美德,并使人最终成为自然和他们自己的暴君。”
自我发展能力的运用得益于欲望的激发,
“正是由于欲望的推动,智力才能得以发展……”
人类原本生活在自给自足的原始状态,过着清心寡欲的生活。但随着人类开始运用自己的理性,开始定居过社会生活,激发了虚荣、羞耻、嫉妒、蔑视等社会情感,发明了语言,制造了工具,制定法律制度,最终脱离了原始的自由状态,走向社会。
启蒙思想家大都将人的理性能力视为上帝的恩赐,视为人之所以为人的依据,视为人的尊严和人权的终极基础。但卢梭将情感置于理智之上,并将人对理智的运用视为人类品性败坏的原因,具有强烈的反理性倾向。卢梭个人虽然憧憬自然状态下的人类生活,但人类对理性能力的运用是不可避免的。随着人类对理性能力的运用,自然状态下的人与人之间的细微的不平等
——体力、才智等方面的差异,在私有制确立之后一部部被拉大了。
“富人们最终想到了一个人类智慧所能想到的最为深谋远虑的计划,这个计划使他们的敌人变成对他们有利的人,联合所有的反对者,给人们灌输新的观念,为人们建立新的制度。这些制度对富人有利就像自然法对他们不利一样。”
卢梭认为,这就是社会和法律的起源,也是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卢梭以描述性的笔触勾画出人类从自然平等状态走向社会不平等状态。在某种意义上,这也是一个自然过程,这个过程的结果就是
“穷人获得了一副新的枷锁,而富人获得了一些新的权力。”
在兼顾自爱之心和同情心的自然法则支配下的天然的自由被摧毁了,取而代之的是保障私有制和不平等的法律。然而,卢梭认为专制统治并非真正的社会状态,这是人类不平等的终点,但又是新的自然状态的起点。这个新的自然状态是纯粹的自然状态极度腐化的结果,是人类的战争状态。
(二)卢梭的理想国:想象中的日内瓦
在社会公约订立之前,卢梭似乎不承认人处于社会状态之下。一个纯粹的自然状态以及经过腐化后的新的自然状态,这就是卢梭的政治哲学的起点。而他的终点是一个以日内瓦为原型的城邦共和国。卢梭在《献给日内瓦共和国的致辞》中描述了他心目中的理想国图景,那就是经过卢梭想象力加工的日内瓦共和国。卢梭相信唯有同情心能够发现那另一半的自然法则,才能调和人的自爱之心与怜悯之心,才能到达真正的自由、平等和博爱。这个共和国就是日内瓦共和国。它用
“良知”
为政府建制提供最优法则,能够将
“自然赋予人们的平等”和“人们所创造的不平等”完美结合,“以最符合自然法则和最有利于社会的方式来维护公共秩序和保障人民福祉。”
卢梭对这个共和国的描述可以归纳为这么几点:首先,这个共和国是民主共和国。因为只有实行民主才能保证执政者与人民利益的一致性。民主的实现不是由人民直接管理自己,而仅限于人民对立法权的行使。地方政府官员行使专有的提出法律的权力,全体人民经过审慎地思考加以批准。为了避免治理的混乱,人民选举产生执政官们,代表人民依照法律治理国家。其次,这个共和国是一个法治国,没有任何人能够凌驾于人民制定的法律之上。再次,这个共和国是一个自由的共和国。
“我愿自由而生,自由而死。”
但自由并非为所欲为的自由,而是受道德和法律约束的公民自由。最后,这个共和国既不过于强大也不过于弱小,从而能够避免产生征服的欲望或者陷入被他人征服的险境。
二、人民主权的合法性基础:
基于全体一致的社会公约
自由是人类的本性,是遵循人性的自然法则带来的必然结果。但人性的自然法则与客观的自然法则不同,人性的自然法则并不能像自然规律一样具有不可违抗性。人类对智识的运用使得人类进入社会,但由于人类经验和智慧的双重缺乏,难以建立正义稳定的政治制度,时常陷入奴役与压迫、战争与杀戮之中,失去了在原初的自然状态下的自由。为了实现人的自由本质,回归原初的自然状态,利用情感的牵引实现自由已无可能,那么只能通过人类自我发展能力的进一步运用,摆脱新的自然状态,通过对理智的运用实现自由。《社会契约论》正是这样一部著作,它试图阐述一套符合人类自由本性的政治哲学。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
“人生来是自由的,但却无处不身戴枷锁。”
人们对于这句话耳熟能详,甚至经常用于其他语境。但作为《社会契约论》第一卷的题旨句,卢梭是在提出一个政治哲学的基本问题
——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源于何处?对于人为什么生来是自由的,这是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已经解决的问题,《社会契约论》直接以此为理论前提,并作出了两个重要推论:(1)自由的普遍性;(2)自由的不可放弃和不可剥夺。人的首要天性是保护自己的生存。为了生存,人享有天赋的各种自由。
人的天赋自由是不可放弃的,除非得到的是与天赋自由相等同的基于平等而一致约定的社会自由。
“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做人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
可见,卢梭否认人可以放弃自己的自由,即便是别人同意,他人也不想有侵犯其天赋自由的的合法权力。
基于
“人生来是自由的”的这一假设及其推论,卢梭首先是批驳了几种权力来源理论,父权说、强力说、转让说、合法战争征服说,然后提出了自己的社会契约说:“既然任何一个人对他的同胞都不拥有天然的权威,既然任何强力都不可能产生权利,于是,人与人之间就只有用约定来作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了。”
可是,既然人人生而自由平等,为什么自然状态下的人们为什么一定要进入社会状态,处于政治权威的束缚之下呢?对此,卢梭的解释是人类面临着单个人无法克服的自然障碍,人类需要联合起来才能生存下去,
“人类如果不改变其生存方式,就会灭亡。”
人之所以联合起来是为了避免灭亡,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
“创建一种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产的结合形式,使每一个在这种结合形式下与全体相联合的人所服从的只不过是他本人,而且同以往一样自由。”
根据卢梭的界定,这个社会公约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社会契约是自然状态下的人们
全体一致的同意
,进入社会状态之后实行的民主投票的多数决的合法性也建立在最初的全体一致上。与许多人理解的不一样,卢梭并不认为少数服从多数是天然正当的,而是极其敏锐地发觉了少数服从多数本身不过是人为的约定,这种民主的多数决建立在全体一致的基础上。
“事实上,如果没有事先约定的话,除非选举的结果是全体一致,否则,少数人何以必须服从多数人的选择呢?那一百个选某人为首领的人凭什么权利替那十个不选那位首领的人投票呢?少数服从多数这个法则,其本身就是一种约定,表明至少有一次是全体一致的。”
第二,人们进入社会状态、达成最初的全体一致的目的是谋求自由。个体的人通过订立社会公约前后,尘封了自然的自由,获得了约定的自由。之所以说尘封,是因为一旦他失去了约定的自由,那么他就可以收回先前放弃的天然的自由。对此,卢梭说得斩钉截铁:
“这个契约的条款,由于它本身的性质,是规定得如此明确,所以,只要稍微有一点儿改变,就会使它变为一纸空文,不起作用……社会公约一旦被破坏,每个人便立刻恢复了他原来的权利;只要一失去约定的自由,他就可以收回他早先为了得到约定的自由而放弃的天然的自由。”
可见,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社会契约是有条件有目的的,而且这个条件不仅仅是霍布斯式的仅仅是换取生存而已,而是至少与在自然状态下一样的自由。经过全体一致而约定的自由构成了社会契约合法性的来源,也构成公民服从义务的来源。
第三,平等是社会约定的内容之一。订立社会契约的人们,在订立之前是自然平等的,在订立之后也是也应当同样平等,平等建立在每个人权利转让的毫无保留之上。至于约定的平等是何种意义上的平等,是承认自然禀赋差异的自然平等,还是主张平均主义的分配平等呢?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中,卢梭承认人的自然禀赋的不平等,并认为社会拉大了这种不平等,造成了人为的不平等。而社会公约约定的平等,一方面是要防止社会拉大自然的不平等,另一方面是要矫正人在自然上的不平等。在《社会契约论》第一卷结束中卢梭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