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七、上诉人拥有第4897840号“”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实际使用形式“”可以视为对第4897840号“”商标的不规范使用,属于行政机关行政管理问题,不存在侵犯原告商标权问题。即使上诉人行为构成侵权,本案一审判决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该金额明显偏高。
纽巴伦公司辩称: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上品公司未陈述意见。
纽巴伦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纽巴伦公司注册成立于2010年5月31日,是一家专门从事运动休闲鞋类商品设计、生产、销售的公司,从2010年至今每年春季及秋季均会对新款产品进行发布,其“”和“NEW·BARLUN”系列运动休闲鞋产品在市场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在国内主要大中型城市均开设有专卖店或商场专柜。纽巴伦公司于2013年经转让取得第423676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5年,纽巴伦公司发现上品公司销售的由新百伦领跑公司生产的带有“N”标识的运动休闲鞋产品,该产品不但在商品类别上与纽巴伦公司产品属于同一种商品,且商品标识与纽巴伦公司所有的“”注册商标近似,甚至在产品外观、颜色组合方面也与纽巴伦公司2014年度发布的产品相同,导致与纽巴伦公司的产品混淆,严重侵犯了纽巴伦公司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新百伦领跑公司、上品公司停止涉案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即新百伦领跑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上品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
2、新百伦领跑公司在《中国工商报》上向纽巴伦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
3、新百伦领跑公司赔偿纽巴伦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5677元(包括公证费5020元及购买商品支出657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新百伦领跑公司、上品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第4236766号“”注册商标,注册人为泉州市纽班伦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自2008年8月21日至2018年8月20日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鞋、服装等。2013年12月27日,纽巴伦公司受让该注册商标。
2015年4月10日,纽巴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草桥东路1号上品折扣三层收银台旁的新百伦领跑柜台购买了以下运动鞋:
货号标记为“XBL679-9W”、颜色标记为“酒红”、条型码下方数字标记为“69224646679-926W”(均系鞋身所附标签显示)及鞋身标有“New BaiLunLP”的运动鞋一双;货号标记为“XBL679-9W”、颜色标记为“梅红”、条型码下方数字标记为“69224646679-945W”(均系鞋身所附标签显示)及鞋身标有“NewBaiLunLP”的运动鞋一双;货号标记为“XBL679-6W”、颜色标记为“浅蓝”、条型码下方数字标记为“69224646679-653W”(均系鞋身所附标签显示)及鞋身标有“NewBaiLunLP”的运动鞋一双。共计支付657元,现场取得名为草桥店购物小票、POS签购单、盖有上品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各一张。
上述过程公证员均在场监督,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2015)京长安内经证字第6736号公证书。纽巴伦公司为上述公证支付公证费用5020元。上品公司认可上述商品由其销售。新百伦领跑公司认可上述商品由其生产。
公证购买的上述3双涉案商品,鞋盒的上面使用有白色斜体“N”及浅白色五角星标识,鞋盒两侧使用有白色斜体“N”及浅白色五角星标识,鞋盒底部使用有黑色斜体“N”及黑色五角星标识。鞋商品衬纸上使用有灰色斜体“N”及浅灰色五角星标识,干燥剂包装上使用有蓝色斜体“N”及蓝色五角星标识。
货号标记为“XBL679-9W”、颜色标记为“酒红”的鞋商品鞋舌外侧使用有酒红色斜体“N”及与底色同色的浅白色五角星标识,鞋舌内侧使用有黑色斜体“N”及黑色五角星标识;鞋两侧中部使用有酒红色斜体“N”及与底色同色的酒红色五角星标识,鞋后帮外侧使用有灰色斜体“N”及与底色同色的灰色五角星标识;鞋底使用有酒红色斜体“N”及与底色同色的酒红色五角星标识;鞋吊牌正面使用有红色斜体“N”及红色五角星标识,鞋吊牌背面使用有白色斜体“N”及浅白色五角星标识。
货号标记为“XBL679-9W”、颜色标记为“梅红”的鞋商品鞋舌外侧使用有粉色斜体“N”及与底色同色的浅白色五角星标识,鞋舌内侧使用有黑色斜体“N”及黑色五角星标识;鞋两侧中部使用有灰色斜体“N”及与底色同色的黑色五角星标识,鞋后帮外侧使用有黑色斜体“N”及与底色同色的黑色五角星标识;鞋底使用有黑色斜体“N”及与底色同色的黑色五角星标识;鞋吊牌正面使用有红色斜体“N”及红色五角星标识,鞋吊牌背面使用有白色斜体“N”及浅白色五角星标识。
货号标记为“XBL679-6W”、颜色标记为“浅蓝”的鞋商品鞋舌外侧使用有玫红色斜体“N”及与底色同色的浅白色五角星标识,鞋舌内侧使用有黑色斜体“N”及黑色五角星标识;鞋两侧中部使用有蓝色斜体“N”及浅灰色五角星标识,鞋后帮外侧使用有黑色斜体“N”及与底色同色的黑色五角星标识;鞋底使用有玫红色斜体“N”及与底色同色的玫红色五角星标识;鞋吊牌正面使用有红色斜体“N”及红色五角星标识,鞋吊牌背面使用有白色斜体“N”及浅白色五角星标识。
2015年06-07月总第103期和2015年08-09月总第104期的《中国体育用品》上有纽巴伦公司“”系列鞋产品的宣传广告。2010年12月2日及12月8日《中国工商报》上有“”商标广告。纽巴伦公司荣获2010中国鞋类行业最具价值百强品牌、中国运动休闲领军品牌、慧聪网2010-2011年度成品鞋十佳评选十佳运动鞋品牌。
纽巴伦公司出具了“”系列运动鞋的实物,该鞋在鞋舌、内底、两侧等位置使用了“”注册商标。纽巴伦公司出具2010年至2015年的《产品图册》,其上有“”系列鞋产品的产品介绍。纽巴伦公司出具2011年4月、2012年4月、2013年4月、2014年4月、2015年4月的《泉州鞋讯》,其上有“”系列鞋产品宣传广告。纽巴伦公司出具照片,照片显示有“”系列鞋产品门店及广告。
另查,第4897840号“”注册商标,原注册人为田华,2015年4月17日商标转让至新百伦领跑公司,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1月14日至2020年1月13日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鞋、服装等。第14206628号“”商标,申请日期为2014年3月19日,原商标申请人为新百伦(保定)鞋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2015年4月28日转让至新百伦领跑公司,国际分类号为25,商品/服务列表包括鞋;服装等,初步审定公告日期为2015年1月27日,现该商标处于商标异议中。
再查,2015年1月,上品公司与北京达事达世纪商贸有限公司签订联营合同,约定双方在“上品草桥店”内开展联营合作,联营商品品牌为“新百伦领跑”。2015年6月19日,纽巴伦公司向上品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放弃对上品公司追究因新百伦领跑公司侵权所产生的连带责任。纽巴伦公司、新百伦领跑公司均认可上品公司销售的涉案商品有合法来源,无销售诉争侵权商品的故意,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且已经停止销售诉争侵权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