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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信达证券账户于2015年5月14日开立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兴隆台街营业部。2023年8月至2024年7月,牛某使用登记在何某名下的手机号码操作“何某”证券账户进行交易,交易资金来源于牛某,收益归牛某所有。在上述期间,“何某”证券账户与前述32只产品趋同买入股票12只,趋同买入股票占比100%,趋同买入金额2045.73万元,趋同买入金额占比100%,趋同交易盈利合计46.64万元。
综上,牛某使用“史某”“何某”证券账户,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累计趋同买入股票75只,趋同买入股票占比98.68%,累计趋同买入金额3920.83万元,趋同买入金额占比98.67%,累计趋同交易盈利75.14万元。
证监局表示,牛某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态度较好,且对违法事实无异议,并签署《认错认罚具结书》。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任职文件、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认错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辽宁证监局认为,牛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记者注意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