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刑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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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案例真实再现:误以为是老公与被告人发生关系控告其强奸

刑事备忘录  · 公众号  · 法律  · 2021-03-19 10:12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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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拉某1辩解称,当天我是去了被害人家里,和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但她是自愿的。


辩护人提出,本案存在诸多疑点,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证据不够充分,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案被告人能否构成强奸罪的关键在于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是否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而被害人的陈述不符合常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1、案发时不是深度睡眠阶段,被害人不应该在第一时间察觉不出被告人不是其丈夫。被害人陈述是穿着衣裤睡觉的,被告人进入其身体时才醒来,实际上这是不可能完成的。2、如果被害人发现不是其丈夫时进行了反抗,那么被告人无法继续完成性行为,更不可能顺利射精到女方体内。3、被害人事后追问被告人姓名,不符合正常人的反应。同时,如果被告人真的违背女方意愿,怎么可能说出自己的真实姓名。4、被害人陈述在双方发生关系过程中没有认出被告人,当时双方距离那么近,为什么在被告人逃跑时才认出。5、被害人陈述说在她反抗、哭喊的过程中吵醒了女儿,随即被告人逃跑,说明性行为未结束,但现在确定射精行为已经完成,说明被害人没有反抗或者反抗没有使女儿醒来。6、被害人夫妇后来同时向公安机关说明当时被害人是微信通知了其丈夫,聊天记录删除了,且被害人第二天一早自己主动清扫了现场,被害人为何会作出对自己不利的行为。7、侦查机关对被害人细节的询问上有遗漏,造成很难还原当时实际情况的局面。综上,本案不能排除上述合理怀疑,不能认定强奸事实存在,应当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处被告人无罪。即使本案构罪,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31日01时许,被告人拉某1驾车前往共和县倒淌河镇元者村二社被害人先某某家附近,乘被害人睡觉之机钻窗进入被害人先某某家中,在被害人误认为是其丈夫的错误认识下,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拉某1主动到共和县公安局倒淌河镇派出所投案,陈述了其和被害人先某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报案材料证明:2020年5月31日,被害人先某某的丈夫若某报警称,2020年5月31日1时许,拉某1闯入我家中强奸了我妻子先某某。

2.被害人先某某陈述:2020年5月30日晚上10时许我在共和县倒淌河镇元者村家中睡着了,迷迷糊糊感觉有人在我身上,我还想是自己老公没有在意,等我反应过来我老公不在家的时候,有名男子压在我身上并将自己的阴茎插入我的阴道内。我当时对那名男子进行撕扯、推搡、想要挣脱,但因为力量有限,没能挣脱,那名男子来回抽动几次后把精液射到我体内。那名男子射精后想继续和我发生性关系,我极力反抗的同时质问他是谁,刚开始那名男子说他是加周,我说加周不可能,他叫我姐,就在我家附近住,那名男子说我不是你说的加周是另外一个加周。在撕扯过程中,我从那名男子脸上拉下了脖套,想拿起手机照一下那名男子的脸,但那名男子从我手里抢走手机后扔到一边,我抓住那名男子的领子说你今天不说你是谁,我不让你走,之后那名男子说他是拉旦加,之后那名男子说还想跟我发生关系,如果我不同意,他就不走。正在我们争吵的时候睡在一边的女儿醒了,女儿问我怎么了?我回答有人来家里欺负我。那名男子看见女儿醒来后就逃跑了,我当时看到那名男子的脸,他是我们村先吉加的丈夫叫拉某1。女儿要出去看他走了没,我没让她出门害怕伤害到女儿,女儿从封闭门口看了一下后说拉某1还没走,在大门口转悠,我让女儿进屋了,当时我心脏病发作。之后,女儿给我老公拨通了电话,我将事情经过告诉了我老公。那名男子逃跑的时候我看到他的脸,他是甲乙村的拉某1。我和拉某1没有任何关系,之前没有和他发生过性关系。当晚我不清楚大门锁了没,封闭门锁了,不过封闭窗户之前锁扣坏了。

3.证人证言

(1)证人拉某2的证言证明:2020年5月30日晚上20时,我和母亲先某某、弟弟旦某某措在共和县倒淌河镇元者村家中睡觉,到了2020年5月31日凌晨01时许,我被争吵声吵醒了,醒来后看到一名男子从我们睡觉的房子内跑出去,我母亲在哭泣,我问母亲怎么回事,母亲说有人欺负她,我本想追出去但是被母亲拦住了。因为我母亲有心脏病,当时气喘的厉害,我就在旁边安慰她,然后我拿我母亲的手机给我父亲打电话说“一名男的到我家里了,妈妈现在在哭”。打完电话我们就睡觉了。

(2)证人若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5月24日我离家到共和县塔拉台打工,2020年5月31日01时许我妻子先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她被强奸了。2020年5月31日9时许我从塔拉台回家看我妻子,我妻子跟我说2020年5月31日01时许拉某1闯入我家中强行跟她发生了性关系,所以我来报案了。

4.侦查机关依法定程序制作的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先某某辨认出被告人拉某1就是2020年5月31日潜入其家中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男子。

5.共和县公安局依法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10张证明:2020年5月31日13时00分至2020年5月31日13时55分,侦查人员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青海省共和县倒淌河镇元者村若某家中先某某被强奸案进行现场勘查。现场位于青海省共和县倒淌河镇元者村若某家庄廓内。现场东侧为通往国道109线牧道,现场南、西、北侧均为若某家草场。该庄廓为坐北朝南砖混结构平房,由位于庄廓东侧院墙金属制双开门进入院内,发现院内北侧,由东至西有三间平房,平房南侧为封闭室,由位于封闭室北侧玻璃制双开门进入封闭室内,发现封闭室东侧窗户呈开启状,经被害人叙述,该处为嫌疑人进入口,由位于封闭室北侧金属制玻璃双开门(门锁完好)进入室内为客厅,由客厅东侧金属制单开门(门锁完好)进入室内为卧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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