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治危拆违,统筹做好城乡危旧房排查、整治工作。
责任单位:省“三改一拆”办、省建设厅
建立健全“三改一拆”长效机制,深入实施“三改一拆”。建立有违必拆的工作机制,加快改造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
责任单位:省“三改一拆”办、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
积极推进城市街道、立面、道路改造、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和“浙派民居”改造,不断提高城乡建设质量和水平。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农办、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厅,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
建立健全“五水共治”长效机制,进一步深化完善河长制。
责任单位:省治水办、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五水共治”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
实施劣
Ⅴ
类水剿灭战,协同推进截污纳管、河道清淤、工业整治、农业农村面源治理、排污口整治、生态配水与修复等六大工程,积极整治小微水体感官污染,完善河长制,加强湿地保护,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一级A排放达标改造,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
。
责任单位:省治水办、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办、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五水共治”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
大力推进雾霾治理。全面完成大型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技术改造,全面淘汰改造燃煤小锅炉,开展钢铁、化工、水泥、玻璃、热电等行业清洁排放技术改造,加强石化、制鞋、涂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治理,加强机动车、船舶污染防治,加强建筑扬尘防控,建立健全禁止秸秆露天焚烧长效机制,努力减少重污染天气。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物价局、浙江海事局、省气象局、省电力公司、浙江能源监管办、省能源集团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坚持分类调控、因城施策,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购房,抑制投机性购房,鼓励农民进城购房,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确保商品房库存保持在合理区间,切实防范房地产泡沫。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统计局、省金融办、省物价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
积极落实人才新政,统筹做好人才引进、平台建设、创业服务、金融支持等工作,支持各类人才在浙创业、来浙创业。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才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金融办
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重点解决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等群体的就业问题,全年新增城镇就业80万人。
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农办、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
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加大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企业力度,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积极培育工匠精神,促进就业稳定有序、工资稳定增长、企业稳定经营。
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省工商联
适时适度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促进城乡居民收入持续平稳增长。
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农办、省财政厅、省总工会、省工商联
推进社保领域改革,加快各级各类社会保障制度整合,逐步形成“多档次、可选择”和“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社保运行机制,实现社会保障全覆盖、更公平、可持续。
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
积极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研究制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联动调整机制,稳步提高基本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标准。
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
积极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探索建立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大病保险制度,降低起付标准,提高个人缴费比例和报销比例,切实减轻群众大病治疗负担。
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
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加强困境儿童保障。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团省委、省妇联、省关工委
加强残疾人权益保障。
责任单位:省残联、省民政厅
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和红十字事业。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红十字会
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相关政策,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加快形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社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
完善防灾减灾体系。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人防办、省消防总队、省地震局、省气象局
积极推进人防体制改革试点。
责任单位:省人防办、省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