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可是,有关“驻地”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一是新修订的《内务条令》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
请假1日以内的(不远离驻地,不在外住宿),士兵由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批准,未编入连队(队、站、室、所、库)的士兵由直接管理的军官批准;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
但是翻阅资料,却未发现有权威文件对驻地的范围作出规范统一的界定。
询问几个友邻单位做法,有以距离远近为标准的,有以地域区划为参照的,也有以路程时长为规范的,并没有统一的规定。
部队过去常年在外执勤,点多面广,加之今年改革调整,驻地范围的界定更加复杂。
二是根据权威部门《答复贯彻落实新条令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驻地”问题,条令规定配偶在驻地长期工作或生活的,可以安排轮流回家住宿。
三是从百度给出的“驻地”解释是:“驻地”是部队驻扎的地方,狭义上是部队营区附近的区域,广义上也可以指所在县、市、区甚至是省(市、区)。
由于各单位驻地环境情况不同,目前无论是从空间上,还是从时间上都难以对“驻地”这一概念做出统一、科学、精确的限定。
随着高铁、飞机等交通工具和经济的快速发展,“驻地”和“两地分居”的概念也越来越难以界定。
根据《关于调整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制度的通知》规定,符合下列条件,可以享受到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
其中“常年在部队驻地以外地区工作执勤,夫妻实际不在同一地区生活”这个问题,很多时候查证是个比较困难的事情。
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作为一项为符合已婚军人两地分居发放的福利待遇,更是一种落实家庭工作政策的具体体现。
由于当前士官随军门槛比较高和其他条件限制,使得只有少数已婚士官才能享有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
现实中,我军许多士官夫妻长期处于两地分居,军人军属只能承担更多的家庭责任和家庭义务,做出更多的辛勤付出。
甚至出现了“同城分居”夫妻,还有三地、乃至四地分居的问题,已经不是1000元的士官分居费可以解决的。
随着军事人力资源改革逐步推进,士官在基层连队占比越来越大,已经成为部队建设的主体,但士官随军政策还停留在过去的人员结构背景下。
身边不少像他这样的战友,因为达不到三级军士长这个让家属随军的“硬杠杠”,导致一直处于妻儿见不着、父母照顾不了的窘境。这就是未随军士官的窘境。
据以此,对军人军属待遇,有几点不成熟的设想或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是如果:给军人配偶及双方父母,每人每月发放货币化福利,标准为200元✘该军人军龄,至所在的军人退出现役,此项发放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