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4、此次登记规则的细化也体现了此次监管检查风暴中的一个基本原则:交叉金融产品,资金来自于谁,谁要承担管理责任,出了风险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相应的监管负有监管职责。如果委外业务,银行和银监局不能实时掌握底层全资产和负债信息,那么很难满足上面的基本原则,如果未来再发生类似2015年7月份股灾或者2016年12月份的债市波动,作为资金端的银行及其监管部门会比较被动。所以未来符合上面关于交叉金融的监管基本原则,对于资金方监管机构而言需要加强底层资产透明化,不仅仅是理财,笔者相信对于自营资金委外投资未来也会强化底层资产信息披露,包括披露的频率和底层全部资产和负债信息。目前同业投资项下尤其对于银行投资其他银行非保本理财,底层资产信息披露非常不规范,所以少数银行保守起见也暂时停止购买他行理财产品。
5、和G06报表一直,明确委外包括协议委外和资管委外。尽管笔者认为协议委外并不是非常规范,从风险隔离和操作规范上讲资管委外是更好的选择。
6、笔者相信未来对于自营特定目的载体投资的穿透细则可能会有类似要求,尤其自营投资穿透的意义更加重大。理财投资穿透其实只是为了进行监管识别集中度风险、投资者适当性以及资金流向是否为限控行业(房地产、两高一剩和地方政府融资),但自营投资穿透后需要考虑授信、拨备、资本计提、和产业政策等等。当然监管层为降低影响可能会实施新老划断原则。尽管自营穿透一直以来是监管要求,但其实自营特地目的载体投资穿透尤其是投资非保本理财和优先劣后的结构性产品投资穿透非常差。
以下为通知正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理财产品穿透登记工作的通知
理财中心发[2017]14号
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
为贯彻落实近期银监会有关文件精神和银行业理财业务穿透管理的要求,全面、及时掌握理财资金投向,防范理财业务风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银监会各项规定尽快完善本行理财投资业务和登记工作制度,并且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理财登记系统”)中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登记底层基础资产和负债信息。经银监会创新部同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对于银行理财资金购买各类资产管理计划和通过与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委托投资协议的方式进行投资(以下简称“协议委外”)的情况,
必
须通过理财登记系统对底层基础资产或负债进行登记
。
底层基础资产和负债信息的分类见《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数据元规范》中的分类标准。
二、
遵循分层登记原则,先登记理财产品首次投资的各类资产管理计划和协议委外信息,再登记其持有的所有底层基础资产和负债信息,不得省略资产管理计划和协议委外而直接登记底层信息
。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每周五前登记资管计划和协议委外截至上周日的底层资产情况,并于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登记上月最后一个自然日的底层资产情况,确保登记的及时性。
对于多层嵌套情况,也须按照逐层穿透原则登记至最底层基础资产和负债信息
。
三、
登记底层基础资产及负债时必须以整个资产管理计划或协议委外在登记日期的实际规模为单位,不得少登或按理财资金投资比例拆分登记
;不得漏登或主观不登底层负债;不得为逃避穿透登记的监管要求故意将资产管理计划和协议委外登记为其他债券、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类别。
金融监管研究院 孙海波解读
:所谓少登记和拆分登记,就是此前理财登记的通行做法,也就是不登记底层资产负债规模,只是按照理财投资额为限进行登记:比如净值为100亿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理财只投资了一个亿,此前可能只登记其中1个亿的底层资产信息。尤其部分银行在专户投资过程存在的选券行为,现在看来在这样的登记规则之下很难实施,因为理论上作为投资人之一,银行并不能穿透专户选择特定资产,而是所有投资人共按照份额同享有底层资产的权益。
本文最新的要求是:必须完整登记100亿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对应的总资产和负债信息,如果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回购加20亿的杠杆,那么需要完整登记其中120亿的资产和20亿的负债信息。
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应从资产管理机构处获取底层基础资产和负债信息,也可利用托管机构为其提供底层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