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徐某某
犯非法拘禁罪、强制猥亵罪,于
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涉及个人隐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民廷、被告人
徐某某
及辩护人赵玉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4月8日,被告人
徐某某
通过交友软件
blued结识了被害人于某。当日,二人在被告人
徐某某
租住的大连保税区新青年汇三期
1单元514过夜。
次日6时许,被害人于某趁
徐某某
睡觉之机,将其裤兜内的人民币
470元盗走,被告人
徐某某
醒后发现钱被被害人于某偷走,遂追到楼下抓住于某并将其带回租住房间。被告人
徐某某
采取殴打、捆绑被害人于某的方式迫使其交出所盗财物。
被告人
徐某某
以打耳光等方式迫使被害人于某以口交、
肛交
等方式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告人
徐某某
迫使被害人于某写借条,并将被害人于某的手表、手机、身份证留下后才允许其于
11时许离开。
2017年4月9日11时许,被害人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当日12时许将被告人
徐某某
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
徐某某
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强制猥亵罪,应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
徐某某
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
徐某某
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关于非法拘禁罪一节,被告人是为了索取自己的合法财物,本身也是受害者,采取这种过激的方式,社会危害性不大,希望给予从轻、减轻处罚。
关于强制猥亵一节,被告人是利用了被害人的恐惧心理进行的,并不是利用打耳光的暴力行为进行的,而且被害人也有同性恋倾向,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具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在评价被告人猥亵一节中具有从轻的情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是事实与起诉书指控一致。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
徐某某
的亲属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