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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需要耗费申请人一定的时间、精力和费用,同时也需要商标审查机构投入大量行政资源进行审查。囤积者的大量恶意申请行为不仅浪费自身的资源,也导致商标审查机构有限的行政资源被用于处理不合理申请,影响对正常商标申请的审查效率,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此外,商标囤积行为还可能引发司法资源浪费,导致大量商标异议、无效宣告及侵权诉讼案件进入司法程序,耗费法官的时间和精力以及诉讼费用,进一步加剧司法资源紧张。
我国现行商标法律体系已对商标囤积行为予以关注并制定了一系列规制条款。《商标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这一条款从源头上对商标囤积行为进行规制,强调商标注册应以使用为目的。此外,《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该条款进一步对已注册的囤积商标提供无效宣告的救济途径。《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则规定了“撤三”制度:“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一制度旨在督促商标注册人积极使用其注册商标,防止商标资源的闲置和浪费,对商标囤积行为也具有一定的规制作用。
在行政监管层面,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打击商标囤积行为。一方面,加强商标注册审查环节的监管力度,在实质审查过程中综合考量申请人的商标申请量、申请动机、使用意图等因素,对明显超出正常经营需要且无合理使用解释的申请依法予以驳回。另一方面,建立了商标监测机制,通过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商标囤积等异常行为,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一些地方的商标管理部门开始尝试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商标审查和监测工作中,提高审查效率和精准度。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商标囤积行为进行了严格认定和处理。例如,在金佰利诉中山市力高电器有限公司商标无效案中,法院认定力高公司大量注册与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动机难谓正当,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囤积行为。在”无印良品”商标权属纠纷案中,法院认定北京棉田公司恶意抢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在“长高电新”商标恶意诉讼案中,法院不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还对原告及其关联公司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司法惩戒决定,并维持了商标局对案涉商标的无效宣告。这些司法裁判为受到商标囤积行为侵害的当事人提供了救济途径,同时也通过明确的法律后果对潜在商标囤积者形成了威慑。
尽管我国已初步建立起商标囤积行为的法律规制框架,但在实际运行中仍面临诸多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规定的模糊性是商标囤积规制面临的首要问题。《商标法》第四条中“不以使用为目的”和“恶意”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导致实践中判断困难。例如,如何准确判断申请人是否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是依据申请数量、申请类别还是其他因素?同样,对于“恶意”的认定,法律缺乏具体列举和解释,导致不同审查人员或法官在理解和判断时可能出现偏差。如有的法院以“抢注数量”为核心,有的则侧重“攀附意图”。这种模糊性不仅影响了法律的确定性和权威性,也为囤积者提供了规避法律的空间。此外,《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其他不正当手段”的表述同样较为笼统,对于新型商标囤积行为的认定存在争议,难以形成统一标准。
审查机制的局限性体现在技术手段滞后和人工审查压力大。目前,商标审查主要依赖人工,审查人员面对海量商标申请难以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查,特别是对于隐蔽性较高的囤积行为(如申请人通过分散注册、委托多个主体注册等方式规避审查)。审查系统的技术手段虽有所提升,但在对商标申请的关联性分析、申请人意图判断等方面仍显不足。例如,针对利用网络热词、新兴概念进行商标囤积的行为,审查系统可能无法及时、准确判断其潜在风险。此外,审查周期虽有所缩短(2022年平均审查周期为4个月),但异议审查周期仍长达11个月,与囤积者快速转让牟利的模式形成时间差,导致维权滞后。
程序冲突也是审查机制的局限之一,撤三程序的1年保护期限制与商标注册审查周期的重叠,使得真正权利人难以及时获得商标权,形成“程序空转”。行政处罚措施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处罚力度不足和执行难。
目前,对商标囤积行为的行政处罚金额通常较低,如上海松江商标代理机构案中,商标代理机构被罚款6万元,6家申请人分别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但与商标囤积者可能通过转让商标所获取的巨大利益相比,罚款成本微不足道。在民事赔偿方面,由于商标囤积行为造成的损失难以准确量化,权利人维权成本高、收益预期低,进一步削弱了法律威慑力。此外,囤积者可能通过注销公司或转移资产规避处罚,如“长高电新”案中猴某公司无实际经营场所,增加了行政处罚的执行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