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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

法信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3-01 12:16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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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规定, 受委托方因执行受托事项产生的一般性开支,由受委托方承担。受委托方因执行受托事项产生的翻译费用、专家费用、鉴定费用、应委托方要求的特殊方式取证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等非一般性开支,由委托方承担。如果受委托方认为执行受托事项或会引起非一般性开支,应先与委托方协商,以决定是否继续执行受托事项。

安排明确, 受委托方应当尽量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受托事项,如未能按委托方的请求完成受托事项,或者只能部分完成受托事项,应当向委托方书面说明原因,并退回委托书以及相关材料。




附:全文


法释〔2017〕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经协商,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问题作出如下安排:

第一条 内地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适用本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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