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患者张某于2011年11月19日凌晨发病入县医院治疗,但由于医院无法处置,辗转三家医院后,于11月20日13时左右来到了某心血管知名三甲医院就诊,医院初步诊断主动脉夹层(I型)、高血压病。经完善相关检查后医方拟次日行“升主动脉+全弓置换+支架象鼻植入术”手术治疗,并转抢救室行危重患者护理观察。
然而,21日17时左右,患者突发血压下降,呼吸停止,医院经积极抢救无效后,患者死亡。家属认为在医生对张某进行诊疗的过程中,存在过量使用镇静安眠类药物、延误进行手术、未遵医嘱使用药物贻误病情等严重过错,其过错导致张某死亡,将其告至医院。
鉴定机构是怎么分析的?
1、根据患者病情,医院给予镇静药物剂量符合治疗指南,不存在药物滥用的情况。
2、根据患者血压的变化,医方予以调节滴速(泵入速度)符合用药规范。
3、医方急诊病历记录中未记录2011年11月20日19时10分钟至22时30分钟期间,对点滴泵入速度的调整措施,故医方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的医疗过错行为。
4、医方未监测患者双下肢血压,违反诊疗规范,属于医疗过错。
5、作为三级甲等心血管病专科医院,医方建立了急症主动脉夹层手术绿色通道,应当视为医方具备急诊手术管理措施,重大手术报告审批管理制度及急诊手术绿色通道的保障措施和协调机制。
综上,鉴定机构认为:依据相关病历——医方对被鉴定人张某的诊疗经过——分析认为医方手术时机滞后,延误治疗。医方未监测患者双下肢血压,违反诊疗规范,属于医疗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院认为:
1、手术时机分为择期、限期及紧急手术。未能及时进行手术是因为当时手术室比较紧张,无空置手术室。患者急诊时并不是需马上进行手术的情形,不能依据后果的发生判断是否属于急诊手术。患者自外地到医院就诊期间,随时都可能发生夹层破裂,而依据后果认定诊疗存在不及时,不能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