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土地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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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执分离”该由谁来“执”?

土地观察  · 公众号  · 房地产  · 2019-11-04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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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次提出 “裁执分离”执行方式,明确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2014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将“裁执分离”扩大至征收集体土地中的房屋拆迁、建筑物非法占地强制拆除等非诉案件和诉讼案件。
“裁执分离”目前处于探索阶段,在法律界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该模式有效解决了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想执行却无权、法院有权却无力执行的困境,是推进构建行政、司法协作机制的积极探索。另一种观点对“裁执分离”的合法性提出置疑,认为缺少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无权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只是对《行政强制法》赋予法院强制执行权的具体操作性改革,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强制执行行为,必须通过具体的法律来规定。
就现行法律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规定来看,《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分为两种, 一是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 如《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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