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再来看对史料的解读。以天津《国闻报》第1号的材料为例,全文如下:
营口新闻 民船进出口数○营口为东三省水道咽喉,商舶咸集,帆樯林立,从前民船每岁进口,约计二千余艘,有时多至三千以外,中外通称以来,轮船渐多,民船渐少,上年计到八百号。
(《沙船研究》,281、407页)
引文中“中外通称”当为“中外通商”,而两处引文皆
误为“中外通称”。该段引文还全文出现在第三编第五章“上海沙船的北货:豆货”中,即作“中外通商”。
(《沙船研究》,293页)
第三编第四章对该段引文的释读如下:
营口市地处沿海,是进出东北地区的门户,从沿海各地而来的商船集聚于此,最多的时候甚至达到三千艘以上。然而对外开放之后,外国的蒸汽船逐渐来航,民船的数量急剧减少,时至光绪二十二年,船只数量减少到了八百艘。
(《沙船研究》,281页)
第三编第九章对该段引文的释读如下:
位在东北水道咽喉之地的营口,聚集了沿海各地而来的商船,一眼望去帆船的桅杆树立如林。以前每年来往民船有二千艘以上,多的时候高达三千艘,但是口岸开放之后外国汽船增多,民船出入营口的数量剧减,到了光绪二十二年(1896)民船数量已减少到八百艘。
(《沙船研究》,407、408页)
两处释读差不多都只是对引文材料的复述,因而内容不可能有差异。有意思的是,在引文错误都一致的情况下,两处释读文字却存在着叙述上的差异,而不是让人一目了然的复制关系。不管这种文字叙述上的差异是否刻意为之,第三编第九章中“沙船航运中上海产棉布的销路”一节内容,照搬第三编第四章中“经沙船运输的上海制棉布的贩卖”一节内容的事实,不容讳言。
第三编第九章中的“东北地区的豆货出港”一节,与第三编第五章中的“东北地区的豆制品交易情况”一节,存在着更为严重的内容照搬的情况。“东北地区的豆制品交易情况”一节共有十五条引文材料,“东北地区的豆货出港”一节,也是共有十五条引文材料,两者引文材料完全一致,材料编排顺序也完全一致。如果说,“沙船航运中上海产棉布的销路”一节,可以算作是对“经沙船运输的上海制棉布的贩卖”一节内容的缩写,那么“东北地区的豆货出港”一节,则基本就是对“东北地区的豆制品交易情况”一节内容的复制。此外,第三编第九章“清代东北与上海沙船航运业”中“绪言”、“小结”部分所引用的三条史料,均来自第三编第四章“上海沙船航运业与南货:上海棉布的流通”中的“绪言”和“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