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应当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增资,是在注册资本足额实缴的基础上扩充注册资本、实缴资本的行为。
在投资者遴选时,对于不能一次性实缴投资的,不建议选定为合格投资方。增资款结算方式按照产权交易机构规定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关于
32
号令第四十六条中的“企业原股东增资”问题的咨询
发布时间:
2024-06-20 10:34:40
留言详情
标题:
关于
32
号令第四十六条中的“企业原股东增资”问题的咨询
内容: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32
号令第四十六条:“以下情形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一)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二)企业债权转为股权;(三)企业原股东增资。”其中,“企业原股东增资“该如何理解?是否必须是企业所有股东均同比例增资,还是包括企业所有股东不同比例增资和定向增资(仅部分股东增资(比如仅某个国有股东增资或者仅某个非国有股东增资),其余股东放弃认购增资)的情形?
回复详情
答复部门:国资委
答复时间:
2024-06-20 10:34:40
回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
32
号)第四十六条“(三)企业原股东增资”,包括原股东同比例增资,也包括非同比例增资情形。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时,应按照第四十七条规定审核相关文件,并充分关注增资的必要性和增资后标的企业控制权状况等。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