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叹为观止:中纪委副局级受贿案判决书(全文)|刑法库

刑法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7-18 22:2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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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左右,应该是对赵某取保候审后到案件移送起诉之前的这段时间,其单位将赵某公司的印鉴和法人章退还了。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李某1及经侦总队队长张某1过问过赵某案件和印鉴的事。


10、证人李某2(时任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证言:2009年2月,宋某1打电话说中纪委的孟会青要找其咨询一个案子。

下班后其按照宋告诉的宾馆和房间号见到了孟会青。

见面后,孟会青拿出一份材料,介绍赵某被天津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以挪用资金立案了,赵某所在的公司认为这是一起经济纠纷,不应该是经济犯罪案件,希望天津市检察机关关注一下,帮助把把关。

后其给开发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某2打了个电话,转达了孟的意思,并把孟给的材料和自己的便条转给了开发区检察院。

开发区检察院后来反馈说这个案子退回补侦了,其通过电话将此情况告诉了孟会青。


11、证人王某2(时任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证言:2009年2月,李某2副检察长打电话问其有没有赵某这个案子,其说有。

后李某2说有中纪委的领导找过他,让一定要实事求是处理赵某案件,李某2还说中纪委的同志留了一份材料。

后来李某2给其写了一个便签附在材料前转交给了其,其把这个便签和材料交给其院的张某2检察长。


12、证人张某2(时任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证言:赵某案是2009年左右办理的。

当时可能是王某2给其看过便签和相关材料,市院的李某2副检察长在便签上做了批示,也有可能是王某2给其介绍过这个案子的情况,具体情况其记不清了,其在便签上面做了批示"请汝江和公诉科的同志审慎处理,务求过细。”这个案子最终经过检委会研究决定做了存疑不起诉处理。


13、证人郭某2(时任北京市摩根投资公司投资顾问)的证言:2008年郭文贵和赵某达成了一项协议,由郭文贵接手赵某的和达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和世纪泰和投资有限公司,郭文贵让其和曲某替郭代持了和达公司的股权。

郭文贵对其说过,赵某在2008年时和他公司的股东产生了矛盾,被天津市公安局的人抓进去了,是郭文贵帮忙把赵某给弄出来的。

事后,郭文贵就和赵某达成了股权转让的一项协议。


14、北京市公安局福绥境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资料证明郭文贵的户籍情况。


15、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谈话笔录》、《关于赴香港取证的工作方案》等书证证明:孟会青在办理其他案件过程中曾于2004年参与对郭文贵的谈话工作,并与郭文贵共同赴港调取证据。


16、天津市公安局侦查卷宗5册证明该局办理赵某涉嫌挪用资金案的情况。


17、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卷2册证明该院办理赵某涉嫌挪用资金案的情况。

其中,在天津华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诉材料所附便签上,有李某2、张某2的批示。


18、北京和达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世纪泰和投资有限公司工商档案资料证明两家公司股权、管理层变更过程。

其中,和达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于2003年由赵某设立,2008年8月股东变更为曲某、郭某2。


(三)孟会青接受郭文贵请托过问河南赵某案件的证据


1、证人赵某的证言:2013年2月,其被河南省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以合同诈骗罪立案并采取刑事拘留,30多天后被取保候审。

2014年6月15日,其又因为同样的罪名被焦作市公安局立案并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措施,2015年1月因证据不足被取保候审。

其听办案民警提到过其的案子负责人是焦作市公安局主管经侦的王某3副局长。

其和白某没有跟郭文贵一起举报王某3。


2、证人白某的证言:2014年这份《关于焦作公安局内外勾结、贪腐受贿、立假案、办假案的举报材料》不是其写的,里面的内容也和其反映的情况不一样,其也从没有向河南省有关部门发过传真。


3、证人郭某3(郭文贵之兄)的证言:2013年或2014年时,赵某被河南省公安局给抓了,白某和赵某一个姓何的同学曾经找其公司法务部咨询过,一般都是赵某那个姓何的同学口述,其公司法务人员帮助整理,最后以白某的名义形成了一份申诉材料,并经过白某本人的确认。

一次其请孟会青在家里喝茶时,其记不清是自己给孟会青提供了一份署名白某的材料,还是孟会青拿来了一份署名白某的材料,其当时向孟会提出能否把这份材料交给有关机关。

孟会青让其给河南省政法委书记李某4寄过这份材料,其寄了,但后来怎么办理的记不清了。

有一天,孟会青打电话让其把上次在家里给他看过的赵某案件的申诉材料再给他传真一份,并给了一个河南的传真号码,其安排公司的人把材料传真过去。


4、证人李某4(时任河南省政法委副书记)的证言:2014年5月1日左右,孟会青给其打了个电话,问从北京寄过去的一个反映政法干警的信件收到了吗,其说没有。

后来大概在6月份,其向孟会青汇报工作时,孟会青说之前说的那个信件是是反映王某3问题的。


5、证人王某4(时任焦作市纪委书记)的证言:王某3案件最初是河南省纪委案管室在2014年7月中旬转给焦作市纪委的,在对王某3案件初查后不久,孟会青给了其一份材料,并说是巡视组领导关注的问题。

材料是赵某妻子白某写的一封举报信件,反映王某3办理赵某案件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

临走时,孟会青说王某3的案子一定要依纪依法办理。


6、焦作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卷宗4册证明该局办理赵某、曲某涉嫌合同诈骗、挪用资金案件的情况。


7、焦作市纪委案卷材料2册证明该单位办理王某3案件的情况。

其中,案件来源为2014年7月21日,河南省纪委将巡视组转来的反映王某3有关问题的两份举报信(其中一份为白某署名《关于焦作公安局内外勾结、贪腐受贿、立假案、办假案的举报材料》)转焦作市纪委,并附巡视组对举报材料的签批信笺,孟会青在该信笺上批注”报巡视组领导阅示”。


8、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侦查卷1册证明该院办理王某3涉嫌受贿案件的情况。


(四)孟会青接受郭文贵请托过问河南郭某1案件的证据


1、证人郭某3的证言:2013年底一天晚上,郭文贵让其约孟会青到盘古七星酒店一起吃饭。

其和孟会青到盘古七星酒店四楼禧厅,吃饭过程中,郭文贵带着北大方正集团的余某和李某5一起过来吃饭。

余某跟孟会青提起郭某1的案子,说郭某1是郑煤集团的组织部长,被河南省纪委双规了,想让孟会青帮忙打听一下案子的情况,看看能不能把人放了,并告诉孟会青办理郭案的负责人是张某3。

郭文贵也跟孟会青说,余某的事就是他的事,让孟会青一定要帮忙。

后孟会青给张某3打了个电话,说起郭某1案子的事。

打完电话后,孟会青说张某3答应帮着过问一下郭某1案子的事。


2、证人余某(时任北大方正集团总裁)的证言:2013年底其得知郭某1让河南省纪委叫去谈话了,其与郭某1比较熟,也不希望他出事,就跟郭文贵说起了郭某1被双规的事,问他能不能帮忙打听一下,能不能帮忙找人把郭某1放了。

后来,郭某3打电话说郭某1案件的负责人是河南省纪委的张某3。

没过几天,郭文贵在盘古七星酒店请其和李某5吃饭,郭某3也陪着孟会青一起进来了。

郭文贵向孟会青介绍其和李某5的身份,说其的朋友郭某1被河南省纪委双规了,能不能帮忙过问一下,还说其的事就是郭文贵的事,让孟会青一定要帮忙。

孟会青好像酒喝得有点多,打了几个电话,后来打通了,跟对方说,有个朋友叫郭某1,被河南省纪委双规了,帮着问一下情况。

挂了电话,孟会青说他刚才是给张某3打的电话,张某3在电话中答应帮忙过问。


3、证人李某5(时任北大方正集团首席执行官)的证言:2013年底,其和余某在郭文贵办公室里谈事,期间余某说她在河南认识郑煤集团一个姓郭的人,被河南省纪委的人双规了,看郭文贵能不能找中纪委的人帮帮忙。

郭文贵当时说中纪委的孟会青正在盘古七星酒店和郭某3喝酒,就带着其和余某去见孟会青。

郭文贵和孟会青说了郑煤集团姓郭的人的事,并且说这件事既是余某的事,也是他们郭家的事,让孟会青务必帮助把人给放出来。

随后孟会青就当面掏出自己的手机给河南省纪委的人打了个电话,他一边打电话还一边给其等人复述那边的人所说的话,其听到河南纪委的那个人姓张,好像负责这个案子。


4、证人张某3(时任河南省纪委常委)的证言:2014年年初一天晚上约十点钟左右,一个自称孟会青的人打电话问郭某1的案件,说有一个朋友,让其关照一下。

第二天,孟会青给其打了个电话,说昨天喝多了,又简单问了一下郭某1的案子,并说他帮朋友问问,郭某1的案子该咋办咋办。


5、河南省纪委卷宗1册证明该单位对郭某1案件的查办情况。


(四)孟会青收受郭文贵人民币272万元的证据

1、证人李某6的证言、亲笔证词及辨认笔录:2009年前后,其看中了金泉家园项目,孟会青说这个项目是郭文贵开发的,后其到售楼处交了4万元诚意金。

郭文贵也打电话让其选两套房,说别的不用你管了。

2011年1月的一天,孟会青让其第二天去办房子手续,并告诉其不用带钱,直接到郭文贵办公室找郭就行。

第二天其去了盘古大厦,在会客室见到郭文贵。

和郭说话时,有一个穿着黑色工作装的女子提着两个手提纸袋进来了,郭指着两个手提袋说这是给其准备的。

又叫来负责金泉家园销售的吕某经理,郭文贵跟吕某说这是李女士,带着钱来买金泉家园的房子,让吕带着其把购房手续办了。

后吕某拿着那两个袋子开车带着其去了售楼处,售楼处财务人员问袋子里是多少钱,其说你们先清点,其先付所有房款一半的钱,财务人员告诉其一半的钱是135万,当时清点完后两个袋子里的钱正好是135万,其就都交给了财务。

晚上其回家后,其把郭文贵支付了135万元房款的事告诉了孟会青,孟会青说知道了,他也没有表示什么。

余款137万其是分两次交的。

2011年底、2012年初,其和孟会青准备离婚,孟会青答应把其支付的金泉家园两套房的尾款137万,扣除留给他的20万元,还给其117万。

后来在2012年1月离婚前,孟会青在新风街的家中给了其117万,他说是郭文贵还的房子尾款。

李某6在12张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中,确认7号照片上的女子(即周某)是其和郭文贵在盘古大厦会客室谈话时,提着装有135万元现金的两个手提袋进入会客室的女性。


2、证人周某(时任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办公室秘书、董事长办公室经理)的证言:2011年春节前,郭文贵让其准备好135万元现金,于是其向财务部张某4取现金时拿出来135万元,用公司定制的两个深色手提袋装好,并在上面盖了报纸。

过了一两天的下午,郭文贵让其把这135万元拿到他的办公室,其提钱进去时,看到郭文贵正陪着一位大约40岁左右的中年妇女(经周某辨认身份证照片确认为李某6)说话,进门后其将手提袋放到了靠柜子或椅子的地上。

之后郭文贵给其和那个女客人作了介绍,印象中郭文贵称她为李女士,其打了招呼后就出来了。


3、证人吕某(时任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2011年1月的一天下午,郭文贵叫其去他在盘古大观B座的办公室,进去时里面还有一个女的,郭文贵介绍说这是李小姐。

郭让其带李小姐去选两套金泉时代的公寓,说她自己带着首付,并指着旁边的两个深色上面用报纸盖着的手提纸袋说”钱在这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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