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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核工业“走出去” 的法律风险有哪些?(上)

中核集团  · 公众号  ·  · 2017-05-31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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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集团自主核电品牌“华龙一号”要在英国实现落地,就需获得英国核监管办公室的审批,要通过通用设计审查(GDA),获得设计认可证书,预计需三年以上时间和数以亿计的费用,之后还要对核电厂的设备制造、建造、调试、运行、维护、退役等作出合理安排,审查过程出现的困难和风险可想而知。

(二)法律“政治化”风险

境外国家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国家体制、法律体系、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差异显著,各国法律建设水平极不平衡。有些国家法律法规混乱,国内执法环境较差,某些国家由于政局或政治力量的变化,对外国投资者可能采取改变其预期投资收益的各种手段,最终体现为法律多变,如资产征收或国有化、随意修法、提高税收标准、限制利润汇出、限制换汇、控制外来投资等。

核工业关系一国能源安全甚至是国家安全,核行业监管要求历来苛刻,各国均采取政府集中管理的模式,制定监管法律、法规、审批制度等,往往与我国不同或更为严格。形势变化时,投资国很容易会被东道国以国家安全、监管需要为由,征收投资主体及资金,给投资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拉美国家比如玻利维亚、委内瑞拉等反复出现“国有化”运动,特别是阿根廷不断以国家利益为由对外国投资进行国有化,这种“政治化”的法律风险需要中核集团公司在对外投资中予以重点关注,比如在中核集团阿根廷项目推进过程中,就需要密切关注其政策变化和国有化的动向,提前做好准备。

(三)核损害赔偿立法风险

目前,我国已经加入了《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制止核恐怖行为国际公约》、《核材料事务保护公约》、《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联合安全公约》等国际条约。但我国未加入《核能领域第三方责任巴黎公约》、《核能领域第三方责任布鲁塞尔补充公约》和《核损害民事责任维也纳公约》、《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等四个公约,不利于在同一平台、相同话语体系进行平等沟通、开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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