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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沈六斤案:我国刑事辨认制度检讨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4-29 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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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辨认主要是指在侦查人员主持下,由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有关或疑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尸体、场所进行识别认定的一项侦查措施。刑事辨认依据辨认标准的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辨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以及尸体辨认;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认以及证人辨认;根据辨认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侦查辨认和法庭辨认。辨认作为世界各国常用的一种侦查手段,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侦查工作提供线索和证据,进而有利于查明案情,正确认定案件事实,迅速查获犯罪人,为侦查破案提供重要依据。


2012 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次将“辨认笔录”纳入了证据的行列,充分说明了辨认在侦查破案和确定犯罪人的重要作用。目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6—251 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11—215 条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 条中分别对辨认的操作程序与对认结果审查判断的内容及其证据效力进行了规定,要求作为定案根据的辨认结论必须客观真实。如规定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虚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为五到十人,照片五到十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张等等。


尽管些规则的内容相对简单,但它们在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保证辨认结论的正确性方面意义重大,在司法实践中应当认真执行。实践中,由于侦查辨认主要是在侦查阶段由侦查人员组织实施,侦查人员在组织辨认时做法不一,任意性较大,辨认错误引发的冤案时有发生。有学者对近三十年来国内媒体公开报道的178 起刑事冤错案进行了梳理,涉及到辨认问题的案件共19 起。这些案件分别是:湖南滕兴善故意杀人案,辽宁李秀武故意杀人案,四川罗开友故意杀人案,湖北佘祥林故意杀人案,河南赵作海故意杀人案,山西岳兔元故意杀人、诈骗案,河南魏清安强奸、抢劫案,黑龙江赵宝宏强奸案,新疆何鑫敬等强奸案,河北刘前强奸案,河南王俊超奸淫幼女案,海南三高中生强奸、寻衅滋事案,云南王树红强奸案,湖北张海生强奸案,海南黄亚全、黄圣育抢劫案,云南陈金昌等抢劫案,广西覃俊虎、兰永奎抢劫、故意杀人案,重庆曹红兵抢劫案,四川邓宇故意伤害案。②最近几年最高检报告中提到纠正的冤案如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河北王玉雷杀人案、新疆谭新善杀人案、海南陈满故意杀人案、聂树斌案等都存在辨认错误的情形。笔者近年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也遇到多起身份辨认不当导致的错案,如冒名顶替的案件、假报他人身份的案件等。


辨认错误导致的冤错案不仅在我国大量存在,在美国也大量存在,如目击证人的错误辨认,成为冤案形成的主要因素之一。③2008年3月,美国的非洲裔洛杉矶居民格林蒙冤入狱25年后被无罪释放。格林在1983年被捕入狱后,一直坚称自己是无辜的,警方却坚持说他当年闯入一间民宅杀害了女主人。使格林冤案得以平反的原因是证人不久前撤回证词,坦承凶案发生时他受到毒品的影响,并且是在警方的“协助”下指认格林为涉案凶嫌。④


一、当前刑事辨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刑事辨认中存在的问题是多种多样的,由此引起的冤错案也是多种多样的。


1、办案人员对刑事辨认认识不到位,没有按规定进行辨认,先入为主,片面取证,没有深入调查。前述冤案的发生,大多都没有按规定进行辨认,导致对嫌疑对象、证据、现场等错误认定。沈六斤案、四川邓宇故意伤害案、湖北张海生强奸案、河南王俊超奸淫幼女案等是对嫌疑人辨认错误导致的;湖南滕兴善故意杀人案,四川罗开友故意杀人案,湖北佘祥林故意杀人案,河南赵作海故意杀人案,山西岳兔元故意杀人则是对被害死者身份的错误辨认导致的,陈满案、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河北王玉雷杀人案等是对犯罪现场或物品的错误辨认引发的。


2、办案人员在刑讯逼供、违法取证的情况下所进行的辨认。山西岳兔元故意杀人案,广西覃俊虎和兰永奎抢劫、故意杀人案。其办案模式可以归结为“抓人→逼供→认罪→辨认→破案”,在这种办案模式下,刑讯逼供是错案发生的起因,也是主要原因。如在上述两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遭到刑讯逼供后“认罪”,此时侦查人员已经坚信犯罪嫌疑人就是作案人,随后进行的辨认程序已经完全沦为了侦查人员弥合证据链的手段。如在山西岳兔元故意杀人案中,岳兔元在遭到刑讯逼供后“供述”在黄河大桥上杀死了王某,将尸体推进了黄河。此后恰巧又在下游的三交镇发现一具男尸,尽管尸体已高度腐败,但带着先入为主的思想,侦查人员轻易地相信了王某家人依据不足的辨认结论,直到几个月后“亡者”王某回来。另一种情形是辨认发生在刑讯逼供之前。如湖南滕兴善故意杀人案,湖北佘祥林故意杀人案,河南赵作海故意杀人案,河南魏清安强奸、抢劫案,黑龙江赵宝宏强奸案,新疆何鑫敬等强奸案,湖北张海生强奸案等。其办案模式可以归结为“抓人→辨认(或辨认→抓人)→逼供→认罪→破案”。通过仔细分析案情可以发现,在这些起冤案中,有的是错误地辨认了尸体,有的是错误地辨认了犯罪嫌疑人,有的是被害人报案时错误地指认了作案人,而侦查人员又盲目轻信了辨认结论,形成了先入为主的思想,认为作案人就是其所抓之人,进而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来“印证”辨认结论。在这种办案模式下,刑讯逼供并非是造成错案的主要原因,而办案人员不当地组织辨认和错误采信辨认结论才是导致错误定案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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