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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公众号  · 基金  · 2017-05-15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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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说明这只是现象,现象背后的原因是什么呢?是哈佛大学有四个年轻的经济学家他们在上个世纪,1996年发表了一篇文章叫《法律与金融》,这个文章认为,普通法国家对投资者保护更好,所以金融市场尤其是资本市场更为发达。一个现实的例子是当今世界最发达的金融中心,比如说伦敦以及后来的纽约,包括现在的香港和新加坡,都是普通法系的,我们对香港一国两制,最重要的就香港到今天依然实施英国的普通法制度。

当然有个人说了,像其他的,像东京、法兰克为什么也很发达?二战以后它们都是美占区,都更多地借鉴了美国相关的金融法律,所以我们来看金融体系的发展和它的法系具有实践上、理论上和统计上的相关性,而所有的金融体系,如果我们追根溯源的话,法律起源的话,信托法又是一个非常早的一个来源。

为什么不是其他的法律而恰恰是信托法呢?我们就来看信托法,对于受托人必须履行信义义务,这个信义义务包括两部分,一部分叫注意义务;另一部分叫忠实义务。美国哈佛学院1830年的案例之前,投资只能法定投资表里面进行,比如只能投资于政府债券。在这个案例中发生了投资于私人股票而造成了损失。这样的话,委托人就诉到了法院,法官判定:只要受托人是忠实投资而且是审慎判断的,委托人就不必要求受托人对损失负责。我们知道英美法系是判例法,这个判例对后面的投资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在座的各位如果你们投资了股票,不会有人要求你说你投资的股票必须给我赚钱,有没有这样的要求?肯定没有了。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就:积极的注意义务是非常值得鼓励的。第二称之为忠实义务是消极的,是底线义务,这个义务也来自于一个判例,这是1726年的一个判例。这是一个英式管家的案例,在伦敦的一个贵族,在去世之前因为的孩子很小,他就把家里长期租约的业务委托给受托人,这个受托人在承担整个租赁的过程中也是忠实履行这个义务。但等到这个租约结束的时候,这个物业真正的所有权人跟受托人说:此前的租约已经结束了,我就不跟原来东家签约了,咱们直接签约吧。这个受托人就同意了。最终这个租约就由原先的东家转给了管家。但是后来孩子长大了,就向法院来起诉。法院最后就判定这个管家败诉,因为管家没有履行作为受托人的忠实义务。这个忠实义务本质被称之为单一利益规则,这个单一利益规则就是只能利于受益人。我们知道在英美普通法系里面,一旦委托人把委托品委托给受托人之后,就是普通法上所有权利的转移,转移给受托人,这个转移同时伴随的是什么呢?是未来所有的收益权必须归于受益人,这个是衡平法的要求,也就是说在衡平法上的利益是归受益人所有的,这个受益权也是终级所有权。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就发现,所谓的单一利益规则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作为一个受托人,你一旦违背了忠实义务,你是要被起诉的。而且法院的判决一定会判你输。所以忠实义务的可诉讼性就可以成为造就今天英式管家成为全世界最受信任管理人的这么一个基础。这一点我们中国当然也有,因为我们中国人一直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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