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每年应对本级所有已入省PPP项目库的项目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监督,
并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题监督。要加强对PPP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学习运用,依法、依规严格规范监督程序和监督行为,确保监督结果客观、准确、公正。区级项目由设区市财政部门统一布置、督促、指导,可由区级财政部门具体实施。
(二)认真落实整改。PPP项目财政监督完成后,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及时形成监督总报告报送当地党委、政府。对监督发现的问题,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PPP管理政策制度,明确要求被监督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要对被监督单位整改结果及时进行督办催办、跟踪落实,并将整改结果和相关资料存档备查。要积极借助PPP法律顾问专业力量,对涉法涉诉或财政部门认定的重大事项按照《关于建立全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全生命周期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苏财规〔2018〕19号)要求,由财政部门PPP法律顾问对项目整改情况和整改结果进行审核把关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等认定结论。对确因社会资本违约导致项目推进迟缓,政府利益受损的,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发函督促项目实施机构按照“违约必追责、追责必严格”、“不严格追责就是渎职失职”理念,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执行违约条款、采取惩戒措施。
对属于财办金〔2017〕92号、财金〔2019〕10号等文件列明属于退库清理情形的,应当及时履行退库手续。
(三)加强结果运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将PPP项目财政监督发现的问题作为检视以往工作、完善管理制度、优化决策程序、提升监管效能和提高项目质量的重要依据。对新入库项目和已入库暂未发现问题的项目要会同项目实施机构加强风险研判、设定防控条款,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对违反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受到处理处罚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各级财政部门可按规定将其失信行为录入信用档案,报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由相关部门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对其实施联合惩戒,同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示。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PPP项目财政监督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定期报送结果。
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PPP项目财政监督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监督组织情况、监督发现的主要问题、原因分析、处理处罚情况和管理建议)。各市县2018年度PPP项目财政监督报告请于2019年9月3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可根据工作需要,对部分市县、部分PPP项目的财政监督情况进行适时督导。
江苏省财政厅
2019年5月23日
07月19-23日 深圳市
07月26-30日 乌鲁木齐市
下附附件全文:
PPP项目财政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前期准备工作方面
1.监督PPP项目是否按规定履行了规划立项、土地管理等前期工作程序。
2.监督涉及国有资产权益转移的存量PPP项目是否按规定履行了相关国有资产审批、评估手续。
3.监督PPP项目是否规范开展了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2015年4月7日前进入采购阶段但未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以及2015年12月18日前进入采购阶段但未开展物有所值评价的项目除外),评价方法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专家意见是否缺失或造假,测算依据和数据口径是否统一、是否存在仅测算单个项目支出责任等现象。
4.其他相关内容。
二、政府采购方面
1.监督项目2017年11月8日以后是否未入库就以PPP项目名称进行政府采购。
2.监督PPP项目的采购文件及附属合同的核心条款是否和实施方案一致。
3.监督PPP项目是否在采购文件中设置明显不合理准入门槛、歧视性条款、影响社会资本平等参与。
4.监督2017年11月24日以后入库的PPP项目的实施方案和采购文件中,是否按《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民营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实施意见》(苏财金〔2017〕99号)的要求,有鼓励支持民营资本参与的相关表述。
5.对已经过采购程序但未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PPP项目,监督其采购方式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PPP相关政策制度的规定。
6.监督省级试点项目是否按规定履行“两评一案”省级备案程序并在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被列为省级试点项目但未履行省级备案程序或未在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的,是否及时向省厅履行退出省级试点项目的有关程序并向省财政厅退回试点项目前期费用补贴。2017年11月8日以后,已入省库未列入省试点的区级PPP项目的“两评一案”,是否按《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苏财金〔2017〕92号)由设区市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在市级以上采购平台采购。
7.其他相关内容。
三、合作主体方面
1.监督PPP项目合同签约主体是否合规,是否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是否存在国有企业或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代表政府方签署PPP项目合同等现象。
2.监督PPP项目实施机构是否为政府或其指定的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是否存在由企业或群团组织担任实施机构的现象。
3.监督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是否为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有无以合伙企业等非法人主体作为社会资本方的现象。
4.监督PPP项目是否由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是否存在PPP项目社会资本方成员是本级国有企业,但在该项目政府采购程序开始前是本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且未按照《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进行妥善转型处置的现象。2019年3月7日以后中标的社会资本是否是本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参股并能对其经营活动构成实质性影响的国有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