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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的五大财产风险及十大对策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6-09-01 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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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又具有合理性可操作性的,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若剥夺法定的人身权利义务,会被认定为无效,若违约责任畸高,会适当调低)。


第三、夫妻之间借款,建议签订书面借款协议,视为对财产的特别约定,离婚时可按约定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16条)。

对策三

房产加名除名
在中国,不动产的权属以登记为准, 双方涉及到房产的约定,应尽快办理相应的加名或除名的手续。 比如说,将婚前个人房产变更为双方共同共有(相当于赠与),将双方共有的房产变更为一方所有(即一方放弃所有权),对共同共有的房产变更为按份共有等等。若双方只是书面约定而未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则第一、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保护第三人信赖房屋登记公示公信力的利益);第二、一方可以反悔( 受益方为防止对方反悔,可以进行公证,且协议标题及内容不要出现离婚字眼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合同法》第186条)
对策四

个人财产固化
2001年婚姻法修订后,已经废除了原婚姻法中婚前个人财产经过一定年限后转移的规定。除非夫妻另有约定,否则婚前的个人财产永远属于个人财产。但有一点要注意,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形式上的变化,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以免被混同为共有财产。 比如说,婚前的存款和现金,婚后转到对方名下或联名的账户,或者婚后将婚前个人房产出售,将款项用于共同购房。 建议保留资金走向的证据 如银行转账记录、取款记录, 最好夫妻签订协议,写明资金的来源和各自对新购置财产拥有的份额 (在此情况下,如无约定,离婚分割时,有些法官也会考虑资金来源,适当倾斜),或者 约定个人财产在婚后收益的归属(如无约定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 除了自然增值和孳息,均为共同财产 )。
对策五

父母出资购房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一方名下的,房产 为该方的个人财产。

运用这条要注意三点:第一、“父母出资”, 必须能证明购房的资金来源于父母, 从证据的角度, 建议购房款由父母的账户直接支付给卖方 ;第二、“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 若登记在配偶的名下或者配偶为产权人之一,则无论婚前婚后,此时父母的出资可能会被认定为部分赠与给对方; 第三、 若一方主张自己父母的出资是“借款”,则不适用这条 。出资是赠与,借款是债务,乃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


对策六

婚内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 在两种特殊情况下可以要求婚内分割财产 (在此之前,必须是离婚才能提出分割)。两种特殊情况为:一 方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一方有抚养义务的人有重大疾病,对 方不肯支付医疗费用,前提是不能侵犯债权人利益 (为防止夫妻串通,以析产逃避债务)。


这个法条有两大问题没有明确,第一、有权要求分割的财产是全部或部分,还是仅限于被侵权的财产?我个人的意见是该选择权在原告。第二、对没被分割的财产,或者是分割后新增加的财产,是实行共同制还是分别制?我个人认为应该实行共同制, 因为夫妻关系仍存续。


特别提示:如果出现了法定的两种情形之一,建议尽快起诉要求婚内分 割。以防夫妻财产的继续减损。

对策七

债务抗辩

债务抗辩:婚姻中最大的财产风险,还不是财产的减少,而是债务的增加,尤其是不确定甚至不知情的负债,会把人拖进无底的深渊。婚内或离婚时,甚至离婚后,都有被追债的可能。
债权人起诉夫妻一方追债,另一方最好加入诉讼提出抗辩,尤其是债权人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时。若执行程序中,非被执行人的配偶可提出异议,异议被驳回,可申请再审或另行起诉。
若债务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则夫妻共同财产、夫或妻个人财产都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想摆脱债务, 第一、否定真实性,从几方面着手: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汇款证明及取款证明、借款的用途及资金的去向,借条笔迹形成时间鉴定,第二、否定债务的共同性,1、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2、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或3、没有和配偶共同举债,且借款或收益也未用于家庭生活,且并非履行法定义务或道德义务(无合意,未受益,无义务) (婚姻法第19条、41条,司法解释一第18条、司法解释二第23、24、25、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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