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围绕一起关于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提前返岗,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能否兼得的案件展开,介绍了案件的背景、经过、法院裁判、法官释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随着社会福利保险体系的发展,女职工在特殊时期的权益保障日趋完善,引出这起关于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能否兼得的案件。
关键观点2: 案件经过
女职工刘某在产假期间提前返岗工作,公司支付其工资并主张其返还生育津贴。法院最终裁定刘某无需返还生育津贴。
关键观点3: 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生育津贴与劳动报酬法律性质不同,女职工因生育享受的产假系法定权利,女职工提前返岗上班是爱岗敬业的体现,应当予以尊重和保护。
关键观点4: 法官释法
法官详细解释了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的性质、计算方式和法律规定,强调保障女职工在特殊时期的双重权益是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和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
关键观点5: 相关法律规定
列举了相关的法律条款,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强调了这些法律在保障女职工权益方面的重要性。
正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生育津贴与劳动报酬法律性质不同,不能直接简单相互取代。女职工因生育享受的产假系法定权利,女职工放弃产假提前返岗上班是爱岗敬业的体现,应当予以尊重。从注重女职工劳动权利和生育权利双重保护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对提前上班女职工支付相应劳动报酬,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也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公平正义,应当予以鼓励。刘某与某科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就产假期间居家办公、假期延后等事项协商一致,产假期间王某亦多次与刘某沟通并安排工作,某科贸公司向刘某支付的工资与生育津贴不属于重复收入,某科贸公司要求刘某返还生育津贴缺乏法律依据,不应获得支持。
生育津贴属于国家生育保险待遇的范畴,依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例如依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产假工资属于工资待遇的范畴,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产假工资按照女职工生育前的本人工资核算,根据相关规定,核算期间不足整月的,则按照本人工资除以21.75乘以产假期间的计薪天数计算。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即便女职工已领取的生育津贴数额高于其本人生育前的工资数额,用人单位亦无权要求返还差额部分。因此,若女职工产假期间依法正常休假,原则上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能兼得,且只能获得二者中“就高”的数额。但需要注意的是,若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依法休假时自愿同时给付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的,应当予以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