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不难发现,满足红旗标准的情形不易发生,也不易证明,该标准对维护版权人利益而言有远水不解近渴之嫌。因此,DMCA又构建了一套以“查找和定位侵权的职责由版权人承担”为基础的“通知——删除”规则,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来自版权人的侵权通知采取积极行动,以此作为打击网络侵犯版权的主体机制。以上制度设计亦为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所借鉴。不过,“通知——删除”规则同样没有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施加实体审查义务。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及《民法典》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只需要在版权人和发布内容的用户之间充当信使,按照版权人的通知删除被投诉内容,并在用户提交反通知后恢复被删除内容,或在权利人收到反通知合理期限内未投诉、起诉时恢复被删除内容。这样一种平衡设计兼顾了各方利益。
包括“通知——删除”规则在内的避风港规则之创设,是以信息存储服务提供者有能力也有权利对用户发布内容加以删除为基础的。当用户内容发布在存储服务提供者支配下的网络空间,后者便拥有了对所发布内容的干预能力。为了便于公众访问存储内容,网页的基本呈现方式往往是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加以定义的,无论是新浪微博、抖音短视频还是作为电商平台的淘宝网,都是如此。而当内容是公开发布的,服务提供者即可合法访问。至于用户不得在共享空间内发布侵犯版权内容,则是提供信息存储服务的预设条件。基于以上因素,对信息存储服务提供者提出“通知——删除”要求具备了正当性。
网盘服务虽然也是一种网络存储服务,却与上述信息存储服务存在明显差异。相对于信息存储服务的开放属性,网盘服务提供的是一种私密性存储,其在本质上是一种私人硬盘服务,只不过这里的硬盘是在云上而已。不可否认,
网盘服务商拥有窥探用户存储内容的技术能力,但却没有实施这一行为的权利。
而正是因为服务商属于掌握技术优势一方,法律更要严格禁止其擅自查看用户存储内容。即便难以避免有些用户存储违法侵权内容,但相对而言,允许网盘服务商破门而入的害处更大。就服务私密性而言,网盘服务与电子邮箱服务并无区别,用户隐私保护的利益因而同样优于版权人通过服务商查看用户存储内容的维权利益。现实中,没有哪个版权人要求电子邮箱服务商打开用户邮箱,查看其中是否存储了有版权作品,了解作品是否被群发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