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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 深圳中院:二审改判!老字号“宝芝林”获保护,地缘辐射影响成关键依据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5-06-06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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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广东人间清醒公司在宣传中虚构了与“香港宝芝林集团”的关联关系,误导消费者,系虚假宣传行为。但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擅自使用其企业名称,一审法院以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影响力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为由而未予支持。

本案一审宣判后,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所持有的香港“宝芝林”字号具有悠久的历史渊源,原告1986年便将“宝芝林”作为公司字号进行使用。经过多年的经营与宣传,香港“宝芝林”字号在凉茶类产品、食疗、保健、跌打医馆等商品或服务上,在香港、东南亚、北美华人圈已形成较高的知名度。因地缘关系以及海外华侨人员流动而产生的知名度辐射影响,香港“宝芝林”字号早于2005年便开始进入内地,在尤其是毗邻香港的大湾区相关城市亦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并在凉茶类产品、保健食品等领域建立起稳定的商誉,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标识。被诉商品使用的相关字样与“宝芝林”相同或完整包含了该字号,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广东人间清醒公司、赛伯乐公司未经原告授权,在其商品及宣传中突出使用“宝芝林”标识,并借助该标识的市场影响力推广其产品,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攀附商誉的故意;河南淼雨公司、商丘中联公司作为生产商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客观上协助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对一审未予查明的部分事实进行认定并予以改判。



典型意义



老字号作为我国商业文化的重要载体,其名称权保护不仅关乎企业商誉,更涉及传统文化传承。本案将“宝芝林”这一凝结着中华武术精神与传统中医文化的老字号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标识并给予保护,不仅维护了老字号的商业利益,更守护了其承载的历史记忆和文化价值。这一判决为其他具有类似文化价值的老字号及标识的保护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此外,本案也明确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应充分考虑地缘因素和人员流通的影响,这一标准既符合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也为大湾区企业跨境经营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裁判文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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