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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申请效力终止时有关权属纠纷的处理

IPRdaily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5-06-11 07:3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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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海某集团对涉案PCT申请权归属确认之诉具有诉的利益。


双方诉争系确认之诉,确权之诉的诉讼目的在于确认当事人之间有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特定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体状态,以使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得以确定,法律地位得以安定。提起确认之诉必须具有诉的利益,即需要诉讼救济或保护的法律利益。对原告而言,当其权利或法律地位处于现实的不安状态,且司法裁判是消除该不安状态的适当且必要的救济途径时,即具有确认之诉的利益。

具体到本案,首先,本案具有导致海某集团合法权益受损的现实不安状态。其一,PCT申请是根据《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专利申请,PCT申请权能够给申请人带来程序便利的利益。PCT申请对应可能存在的外国或其他地区专利局的专利授权,在其效力终止前,具有合理的可期待的授权可能性,其权利人因此享有一定的现实利益,他人未经许可提出PCT申请,构成对权利人权益的侵害。其二,PCT 申请分为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两个独立的阶段,《专利合作条约》第22条规定,申请人应在不迟于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届满之日,向每个指定局提供国际申请的副本及其译本,并缴纳国家费用。该条约对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适用期限作出规定,同时也规定了各成员国可以按照其本国法所许可的理由,对期限的任何延误予以宽恕。本案中,虽然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涉案PCT申请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进入我国国家阶段的手续致使其在我国的效力终止,但不排除其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得实质审查并进而获得专利授权的可能性。即使涉案PCT申请在所有PCT成员国或地区的效力均终止,其可期待的授权可能性确定地归于消灭,但是,对由此导致的程序便利利益丧失以及相关现实利益损害,权利人可以寻求救济。其三,涉案PCT申请文件已在 WIPO 及其网站记录并公示,公开的申请人信息为无锡某公司,此申请信息与已为生效判决所认定的某发明专利申请权归属于海某集团的信息不一致,在二者属同一发明创造的情况下,该公开信息的不一致使该发明创造所有人的法律地位处于不确定状态,进而导致相关公众对该发明创造的所有人产生错误认知,使权利人的商誉及合法权益受到影响。综上,海某集团在本案法律地位的确认,是其主张相关现实的或者将来的合法权益的基础,涉案PCT申请权归属的不确定导致其处于合法权益受损的现实不安状态。

其次,本案具有裁判的必要性和适当性。在PCT申请已受理的情况下,在一定期限内实际权利人可以根据WIPO规则要求变更申请人,但就本案而言,因涉案PCT申请超过了《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92条之二规定的在国际局办理变更手续的期限,已无法通过自行申请方式变更申请人,也不存在其他救济渠道。如果海某集团确系涉案PCT申请权的实际权利人,其真实法律地位在WIPO公开的申请人信息中无法体现,而在涉案PCT申请权未经生效裁判确定之前,其无法以自己名义寻求其他救济途径以使其合法利益得到保护。在此情况下,通过司法确认PCT申请权的归属可以使当事人的真实法律地位得以确定,并有助于对现实或将来纠纷的彻底解决,给予实际权利人以保护和救济。本案中,涉案PCT申请已在美国获得专利授权,海某集团无法通过在美国国家阶段自行申请的方式变更权利人,本案诉讼对于其寻求该美国专利权权属的救济具有必要性和适当性。

关联索引



《专利合作条约》第22条




附: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最高法知民终4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殿士,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芸,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无锡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某公司(以下简称海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的(2022)苏05民初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征询双方当事人同意,对本案进行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无锡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海某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海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本案为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系确认之诉,确认之诉必须有值得诉讼救济的利益,就本案而言,必须存在有效的专利申请权。本案PCT申请在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PCT成员国或地区的效力均已终止,海某公司的请求已无实际利益。(二)原审法院认定海某公司争取PCT专利申请权对应的美国专利权,属于必要且有利的条件,具有实质的诉讼救济利益,无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有误。PCT申请已终止,PCT申请程序不能恢复,无法进行权属上的变更,因此诉争该申请权无任何意义。若海某公司拟争取美国专利权的权属,应当直接以美国专利权为标的提起诉讼,而不是提起PCT申请权权属争议。

海某公司辩称:(一)生效裁判文书已确认名称为“一种测量湿气中气油水三相质量流量的测量装置及测量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归海某公司所有,目前已登记在海某公司名下,该专利即为国际申请号为PCT/CN2016/085430、国际公布号为WO/2017/206199、名称为“一种测量湿气中气油水三相质量流量的测量装置及测量方法”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PCT申请(以下简称涉案PCT申请)据以登记优先权的国内专利,二者背景技术、摘要、权利要求、说明书及附图,完全相同,系同一技术方案。(二)海某公司对涉案PCT申请具有诉的利益。首先,涉案PCT申请具有实体利益,涉案专利已在美国获得实体权利。涉案专利的申请权实质上为获得美国专利权保护的前置条件,判定涉案专利申请权归海某公司所有,可以产生程序便利和直接的法律效果,属于必要且有利的条件。其次,专利制度为“公开换保护”的制度,专利申请权衍生利益同时也包括是否公开的权利、公开后获得相应收益的权利,以及向他人展示公布内容来源的权利,即公示技术内容的产生来源本身就是专利制度的核心权利之一,涉案专利的公布文件已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予以公示、传播,专利公开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和评价价值所创造的可期待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公示的著录信息包括了涉案专利的申请人信息,应当纠正错误的权属。再次,国际局有权利不记录优先权日30个月以后申请人提出的变更请求,但是有权不记录不等于应当不记录,也不代表利害关系人不得提出该变更,本案判决作为目前唯一可证明海某公司并非故意在30个月以后提出变更请求的证明,也是申请权归属的必要证明,可以产生程序便利和直接的法律效果。最后,若各国专利审查机构和国际局基于超过优先权日30个月的规则拒绝各种申请,那么本案诉讼将成为证明涉案专利申请属于海某公司的唯一途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本身具有公示作用,PCT申请归属错误导致海某公司合法权益受损的不安状态或处境也是现实存在的。综上,涉案专利已在美国获得实体权利,判定专利申请权归海某公司所有,属于必要且有利的条件,具有实质的诉讼救济利益。同时涉案PCT申请归属错误客观存在,司法救济可以有效纠正错误,产生直接的法律效果,本案有通过本诉进行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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