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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客】死守证据印证模式,是否会放纵犯罪?

法律博客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6-01 16:32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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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DNA锁定了李某参与了斗殴;

3、李某不能对斗殴现场留有其血迹作解释,不存在合理怀疑需要排除,因此,应当认定李某参与斗殴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法院判决无罪的理由是:


1、举报信是证人反映案件事实的举报,应属于证人证言,因证人身份不明,不具备证据资格;这就如同被告人在“双规”期间的交代笔录为什么不能作为定罪证据一样,如果认为这种笔录是书证,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岂不是也可以作为定罪证据?

2、举报信内容是传来证据,且无任何证据印证;

3、DNA鉴定只是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李某参与了斗殴,且无任何证据印证,因此,本案基本事实不清,定罪证据不足。



我认为,这个案件的证据确实单薄,但定罪的证明标准是什么?是排除合理怀疑,即只要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就应当认为定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我一向以来都不赞成制定所谓的《各类刑事案件证据标准》之类的规定,明确列出各类案件要具备哪些证据、审查哪些证据。 因为实践中案件的证据状况是错综复杂,千差万别的,统一规定一个证据标准要求,表面上看似乎是细化了证明标准,但实际上是画地为牢,自缚手脚,是不切实际且妨碍审查认定的。 任何一个案件,都不能说必须具备哪类证据或者哪个证据,一个案件的证据只要能让司法者形成内心确信,排除合理怀疑,不一定足够,但是就够了。


这个案件没有一个直接证据能直接证明李某参与斗殴,但运用经验法则,可以推断李某必定参与了斗殴,这个推断是事实推断,不是情理推断,推断的证据不足够,但是够了。经过推断,我们完全能够形成内心确信,李某参与了斗殴,且李某对为何现场留有其血迹不能作出解释,故不存在合理怀疑,能够得出唯一结论。判决李某有罪,绝无冤枉他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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