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
【执行期限】
截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文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国办发〔2025〕4号)
1.6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支持政策
【政策内容】
中央财政继续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创新投入方式,推动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通过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渠道,支持国有文化企业落实国家文化发展战略。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
【执行期限】
截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文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国办发〔2025〕4号)
1.7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限定政策
【政策内容】
广告领域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严格限定在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清理其他不合理收费。
【享受主体】
广告产业经营主体。
【执行期限】
2014年2月26日以来。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
2.税收政策
2.1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内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执行期限】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3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3〕645号)
2.2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内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享受主体】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执行期限】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3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3〕645号)
2.3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内容】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执行期限】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3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3〕645号)
2.4个体工商户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内容】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执行期限】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2.5广宣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内容】
对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享受主体】
第一条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第二条对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
【执行期限】
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2.6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所得税、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增值税、契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上述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执行期限】
2023年10月23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
2.《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公告2024年第20号)
2.7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政策内容】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执行期限】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2.8重点群体创业税费减免政策
【政策内容】
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享受主体】
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执行期限】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2.9退役士兵创业税费减免政策
【政策内容】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执行期限】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