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为了避免回售压力,转债的回售条款会规定:“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与一般转债不同,
江南转债并没有限制投资者一年仅回售一次
,那么公司可转债的回售压力是否会在?我们查阅了可转债相关历史法规,
倾向于认为江南转债会因为这个条款缺陷将面临巨大的回售压力
。
一年一次回售权的来源
1997
年,证监会发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两个交易所据此《办法》分别制定上市交易规则,其中第八章第四十六条规定“
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只能在每一年度回售条件首次满足时行使回售权
”。
2002
年,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证监会
02
号),
其中沿用了交易所的做法
,在第六章第三十九条规定,“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每年可依照约定的条件行使一次回售权。每年首次满足回售条件时,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首次不实施回售的,当年不应再行使回售权。
”
上交所和深交所依据《实施办法》制定的相应可转债上市交易规则中保留了相应规定。
(参考:
2002
年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但是这样的做法逐渐淡出监管文件的视野。
2006
年,证监会出台了《上市公司证券管理办法》,一级市场重新开启,出台新文件的同时废止了
2002
年的《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
当时和最新的《管理办法》中均没有关于每年只能回售一次的描述。
两个交易所对于可转债发行上市的规定在
2004
年以后纳入当时的《上海(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04
年修订本)》,他们并没有在之后更新各自的《可转换公司债上市规则》,但是也没有明确公告废止各自的《可转债上市规则》。可以明确的是,两个交易所的
《股票上市规则》中从没有出现过可转债每年只能回售一次的说法。
之后,深交所和上交所分别在
2005
年和
2008
年中的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中公告了《可转换公司债上市规则》废止,但是没有公告废止原因。(参考深交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二批)
2005-7-20
、上交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二批)
2008-11-26
)。
也就意味着再也没有相应的交易所规则支持发行人限制投资者一年只能回售一次。
大部分转债都在《募集说明书》中规定了投资者每个计息年度只能回售一次,我们查阅了近几年发行的转债的募集说明书,
澄星转债
在条款中也没有规定每个计息年度只能回售一次
,并在
2008
年
8
月面临回售
。澄星股份因为未来投资压力不大拒绝下修,接受回售,在回售公告中,澄星引用了《上海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上市规则》:
值得注意的是,当时《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还没有出现在上交所的废止公告里面,
3
个月后,该规则被废止。
2011
年,
双良转债
的回售公告中也引用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不过双良转债在自身的募集说明书本身规定每年只能回售一次,我们认为当时双良的回售公告错误地引用了一个废弃的规则。
此外深交所在
2008
年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不过也没有规定投资者只能每年回售一次。
没有条款支持江南转债投资者每年只能回售一次
江南转债于上交所上市,目前可转债发行、上市相关规定主要参考几个文件:《上市公司证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募集说明书》。三者都没有明确规定投资者只能在本计息年度首次满足回售条件时回售可转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