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是关于保理合同之诉与票据之诉的区别以及裁判要点的解读。两者属于不同的诉讼,诉讼标的、诉讼对象以及诉请均不相同。保理商在行使保理债权和票据债权时,需遵循一定的原则,包括明确意思表示时依约定、无意思表示或意思表示不明时享有选择权以及优先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情形。同时,文章还介绍了避免保理追索权与票据追索权重复受偿的裁判路径。此外,文章还涉及一起关于征信投诉的案例分析。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保理合同之诉与票据之诉属于不同诉讼。
两者的诉讼标的、诉讼对象和诉请均不相同。
关键观点2: 保理商在行使保理债权和票据债权时需遵循的原则。
包括明确意思表示时依约定、无意思表示或意思表示不明时享有选择权以及优先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情形。
关键观点3: 避免保理追索权与票据追索权重复受偿的裁判路径。
保理关系和票据关系总体上基于应收账款基础关系,当其中部分主体实际承担责任后,保理商的相关请求权发生整体消灭的法律效果。
关键观点4: 征信投诉案例分析。
介绍了刘某某因某某银行未经其允许查询征信报告而引起的投诉案例,以及央行上海分行、央行复议决定的处理过程。
正文
1.保理债权之诉与票据债权之诉属于不同诉讼。
保理合同之诉与票据之诉的诉讼标的不同;在保理合同之诉中,保理商系基于应收账款受让人要求债务人支付应收账款,基于保理追索权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而在票据追索权中保理商系作为持票人要求票据当事人支付票据款,两者的诉讼对象不同;保理合同纠纷的诉请为支付应收账款,票据追索权中则为票据款,诉请亦不相同;故两诉并不相同。
2.保理商与债权人间先建立保理合同关系,
债权人因取得保理融资款而向原告转让应收账款及相应的商业承兑汇票,此时保理商对债权人享有两种债权,即保理债权(向债务人的付款请求权、向债权人的债权回购权)和票据债权(票据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时,如何行使上述债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1)有明确意思表示时依约定。先审查当事人间是否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确定权利行使顺序。如明确受让票据后保理债权消灭,则保理商就不得在收取票据后再行使保理追索权。
(2)无意思表示或意思表示不明时享有选择权。如当事人就此无意思表示或意思表示不明时,保理商可自行选择先行使何项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虽规定了持票人在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后可行使追索的权利,但并无法律规定债权人在票据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时只能依据票据法继续行使追索权或票据法上规定的其他权利。当保理商先行使保理债权时,如债务人及债权人在该案中提出票据返还主张,应在处理保理债权同时,明确保理商的票据返还义务,当应收债权清偿后,保理商应返还票据,否则保理商也会因在票据项下的不当得利而无法实际掌握款项。当保理商同时提起保理和票据两诉时,如债务人、债权人明确提出已通过票据偿付原因债务时,则可驳回保理商的保理诉讼,而在票据之诉中予以处理。
(3)优先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情形。在约定不明时,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基础交易是达成以票据进行结算的。从票据性质来说,票据本就为支付、结算工具,如不先穷尽票据权利,则无法实现票据作用。当票据追索权穷尽,保理商仍未能得到清偿即可表明了保理人作为应收账款的受让人未能获得应收账款的对价,基础合同权利义务并未消灭,保理商当然可行使保理追索权。票据追索权时效较基础债权时效较短,且基于票据无因性,票据追索权审理也较快,有利于保理商自身利益的尽快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