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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致人死亡的,在刑法上如何定性?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公众号  · 深圳  · 2018-06-11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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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蔡晓青因怀疑徐某在蔡的服装店试衣服时偷了一件衣服,将徐某在该店的视频截图配上“穿花花衣服的是小偷”等字幕后,上传到其新浪微博上,并以求“人肉搜索”等方式对徐某进行侮辱。之后,徐某因不堪受辱而自杀。案发后,蔡的父母与徐某父母达成和解协议,蔡父母一次性赔偿徐某父母12万元,徐某父母出具谅解书,请求对蔡晓青从轻处罚。


陆丰市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因怀疑徐某在其经营的服装店试衣服时偷了一件衣服,在该店的视频截图配上“穿花花衣服的是小偷”等字幕后,上传到其新浪微博上,公然对她人进行侮辱,致徐某因不堪受辱跳水自杀,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侮辱罪。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亲属对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246条之规定,陆丰市人民法院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蔡晓青有期徒刑一年。


一审宣判后 ,被告人不服,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出其发微博的行为属于正常寻人,不构成犯罪;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行为与徐某的自杀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审法院量刑过重。其辩护人提出,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可以提起公诉,属于程序不当,适用法律错误。一审认定上诉人犯侮辱罪的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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