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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纠纷的诉讼时效

知产团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06-23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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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字面意思来理解,《总则》一百八十八条的第二句话“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再明白不过,听《专利法》的。


但是小桂子还是想深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根据《立法法》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总则》相对于现行《专利法》来说,既可以认为《总则》是一般法,应该适用特别规定《专利法》;又可以说《总则》是新法,应该适用《总则》,到底应该如何呢?


笔者认为,从立法解释的角度来讲,专利侵权纠纷的诉讼时效应该适用《总则》规定的三年期间。


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编制的《立法法释义》对立法法92条的解释,所谓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是因为制定特别规定的时候考虑了具体社会关系的特殊需要,更符合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所以具有优先使用的效力。例如《海商法》中对于海上拖航合、海损分摊、船舶碰撞等不同情况下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均是考虑了特殊社会关系的需求。


而《专利法》在诉讼时效的规定上并没有过多考虑特殊情况,在时效时间以及时效起算的规定上均与原有的《民法通则》相同,说明《专利法》的立法出发点是与《民法通则》一致的,并没有认为专利侵权纠纷与普通民事纠纷相比存在时效上的特殊性,只不过是遵循了《民法通则》的规定,因此在《总则》取代《通则》之后,就应该与新的《总则》中规定的三年时效时间相统一。


因此,目前看来,根据《总则》的描述,在《专利法》修改之前,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应该还是适用《专利法》中规定的两年期间,但是随着《专利法》修订,这个时间必定向《总则》规定的三年看齐。

专利纠纷诉讼时效起点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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