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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处理二三事

IPRdaily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06-24 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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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可以紧急采用电商平台本身的知识产权侵权投诉途径。以天猫商城为例,《天猫规则》第55条、第49条以及《天猫处罚一览表》显示:“出售假冒商品”扣分48分/次;扣分满48分直接清退、查封账户并支付部分或全部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也可以采取进一步的保护措施——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权并且赔偿损失。诉讼的准备和操作上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关于知识产权权属证明


从知识产权权利类型而言,专利权、商标权这两种知识产权类型,在有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的情形下,证明权属是比较明确的。但是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的权属证明就相对棘手。


著作权的权利取得,虽然是一经完成、无论是否发表即获得保护。但是单是证明作品由权利人完成这一点,就存在难度。不过依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适用于一般作品)以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适用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进行相应登记,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著作权权属证明的问题。《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一条就写明了宗旨:“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可见作品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属证明的初步证据。


笔者所在的律师团队代理过某世界著名运动品牌的系列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其中包括某个大型体育赛事用球的全球首例确权之诉。著作权是球类工业设计保护方式之一。权利人对球类美术设计作品进行了作品自愿登记,结合其他权利形成及发表文件构成证明著作权主体地位的证据链,一般可以取得法院的认定和支持。所以事先做好权利保护工作,对日后的维权是非常有帮助的。


还有一种棘手的知识产权类型就是商业秘密。由于专利权等其他保护方式虽然法律保护力度较大,但是不可避免地要将关键技术信息公开,且权利保护有时间限制。过了保护期,专利技术信息就落入了公有领域,不再受到法律保护。所以类似于可口可乐这样想做成百年老店的企业,可不愿意自己的关键配方在二十年以后就人人皆知。所以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成了他们关键商业信息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可见构成商业秘密,则必须满足“权利人已采取保密措施”的条件。所以,若权利人无法证明自己采取了保密措施,则很难证明该信息为商业秘密,甚至最终导致诉讼中的不利后果。那企业做到哪些算是法律上认定的“已采取保密措施”呢?比如与商业秘密的直接接触方(关键员工、供应商等)签订保密协议,采取相关手段妥善保存商业秘密并形成书面或者视听保管资料等。这些都可以证明权利人已采取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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