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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被无效,需要对保全申请进行赔偿吗?

知产团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8-02-01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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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多棱进出口有限公司、福建多棱钢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永安市恒盛合金钢铸造有限公司之间的恶意知识产权诉讼、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最终均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结案,两案的审理结果很好的回答了本文开篇提出的疑问。


1、案情简介

厦门市多棱进出口有限公司以永安市恒盛合金钢铸造有限公司非法使用其“一种钢砂生产方法”(专利号ZL 01127387.9)发明专利生产、销售侵权钢砂产品,构成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依法冻结原告人民币5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等值的固定资产的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作出了财产保全的裁定。诉讼过程中,该ZL01127387.9号发明专利被全部无效。


鉴于上述情况,永安市恒盛合金钢铸造有限公司针对厦门市多棱进出口有限公司、福建多棱钢业集团有限公司,以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两案最终均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结案。



2、关于是否构成恶意诉讼




从上述双方的观点交锋和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可知,虽然由于专利权被无效而造成专利权侵权诉讼最终撤诉,但是作为专利权人,其提起侵权诉讼的行为本身是对自身权利的正当行使,不应当单以最后的撤诉结果认定其在诉讼中存在恶意,而应当从专利的类型、专利权人是否明知其专利权不稳定等方面综合判断,得出是否系恶意诉讼的结论。在本案中,专利权人在起诉和诉讼中并无恶意,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给予赔偿。


而一审法院在得出并非恶意诉讼的结论后,认为基于公平原则,专利权人应当作出补偿。这种观点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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