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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确认的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度人民法院15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谢某俊等人非法采矿案入选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10起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2024年,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5起祁连山国家公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4起为海北州两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更新理念延伸职能 融入全局汇聚保护合力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海北州两级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推动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积极延伸职能,认真听取“两会”代表委员对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研究细化工作方案。
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州公安局、人民检察院、司法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制定《海北州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行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就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环境损害赔偿司法鉴定、评估及修复等问题形成会商机制,构建打击违法犯罪与保护环境工作格局。同时,积极参与州县生态环境局磋商会议,对海北州生态环境局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提供专业法律建议,高效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案件7起,确认被申请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78.9万元。
树牢司法保护理念 做实最佳生态效果
海北州两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范的裁量空间内,努力寻找最佳处理方案,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全力做实最佳生态效果。正确把握和运用自然恢复和人工恢复两种手段,适用限期履行、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等责任承担方式,促进生态环境及时有效恢复。
刚察县人民法院审结的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中,附带民事部分由被告人刘某某承担修复生态环境增殖放流裸鲤7万余尾鱼苗费用87309元,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刚察县人民法院会同刚察县人民检察院,邀请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等在刚察县沙柳河镇湟鱼家园举办“山湖羚鱼鸟和谐共生 检法携手保护水中精灵”为主题的青海湖裸鲤公益诉讼增殖放流活动,以被告人缴纳的赔偿款购买了156295尾鱼苗放归青海湖,实现惩治违法犯罪、修复生态环境、赔偿经济损失“三合一”效果。
门源县人民法院审结的被告人孔某某盗窃罪案件中,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组织调解,由被告人按损坏树木规格大小补栽100棵青海云杉及修复网围栏,恢复绿化带生态原状,并保证树木两年内100%成活,采取劳务代偿的方式完成公益林管护任务。
践行“枫桥经验” 力求纠纷最优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