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3)GSO卫星网络还需填写GIMS数据库,NGSO卫星网络还应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单独提供天线增益方向图作为附件;
4)相关限值要求请参考《无线电规则》第6章。
1)卫星操作单位在申报A或C或Part A资料时,应提交申报文件、电子版数据库、申报承诺书和工信部要求的其他材料。如果是首次申报,还应提交申报单位情况说明、法人资格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详见《卫星网络申报协调与登记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和《无线电规则》第9条)
2)卫星操作单位提交的文件经审查合格后,需面向所有国内卫星操作单位和地面业务有关单位展开10个工作日的意见征集,无线电主管部门根据意见征集情况确定是否召开国内协调会以及会议时间。
3)国内协调会确认卫星网络资料可以申报后,由国家无线电频谱管理中心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研究中心起草申报材料,由无线电主管部门签发后向国际电联报送。与地面业务相关的卫星网络资料,在报送时需经无线电主管部门相关业务处室会签。
1)卫星操作单位应当在卫星网络投入使用前提交N资料,包括申报文件、电子版数据库、国内国际协调完成情况的说明(详见《卫星网络申报协调与登记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和《无线电规则》第11条)。
2)由国家无线电频谱管理中心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研究中心起草申报材料,由无线电主管部门签发后向国际电联报送。与地面业务相关的卫星网络资料,在报送时需经主管部门相关业务处室审核与地面业务的协调完成情况。
1)递交的申请材料除满足一般卫星网络资料的申请要求外,还需要提供详细的卫星项目介绍、卫星发射计划、卫星资金计划等。
2)对可能受影响的卫星网络的干扰规避措施。
3)频率范围应该与实际使用频率一致。
登录国际电联网站SNL或SNS数据库查询,http://www.itu.int/ITU-R/go/space/en,或者通过IFIC光盘查询(使用BR SIS软件或者Space Capture软件)。
卫星网络被无线电通信局收妥后,应该指定专人负责BR IFIC(空间业务)周报意见处理和卫星网络国际协调函处理,并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卫星网络空间电台投入使用。如卫星网络停用,也应在规定时间内恢复投入使用。
卫星操作单位在卫星网络A资料、C资料或Part A资料等报送国际电联后,应积极主动开展国内协调和国际协调。国内协调应根据国内其他卫星操作单位提出的协调要求,通过技术分析等方式开展,国内协调的完成情况是后续报送通知资料的重要依据;国际协调应根据国际电联在IFIC中公布的协调清单、其他主管部门提出的周报意见和《无线电规则》的有关要求,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会议、会谈等方式开展协调。协调完成情况是空间电台设计和修定频率等卫星载荷参数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