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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柜的超期服务费,属于不当得利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6-11-15 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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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快递柜的营运模式


快递柜是近年来物联网发展起来后兴起的新事物,其营运模式简单来讲,主要有以下四种:a.快递公司投资设立,如丰巢;b.第三方公司投资设立,如收件宝;c.电子商务公司投资设立,如京东自提柜;d.物业等主体自费设立。前文提到的速递易,属于第三方公司投资运营的模式。根据速递易官网显示的信息可知,快递员使用速递易设置在小区里的箱格进行投递时,将会按其使用的箱子大小收取投递服务费,其标准为:大号箱子0.6元/次,中号箱子0.5元/次,小号箱子0.4元/次。如果收货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领取快递,将会被速递易收取超期服务费,其标准为:成都在物品投放后48小时未取、其他城市在物品投放后24小时未取,将按超期天数收取超期费,不满一天按一天计费,每天收取1元。其他第三方公司的做法与速递易大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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