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我们50个人(办案)不能百忙活两个月,让我们查你1万元也行”
庭审中,黄智洋当庭表示:“某办案人员说是领导定的,在我这儿要查3000万元,判我10年。结果金额一再降,从3000万元到2000万、1000万、500万、100万、50万、10万、5万,最后对我说‘我们50个人(办案)不能百忙活两个月,让我们查你1万元也行’。”
黄智洋说,他曾经问办案机关苏X:“为什么要让乔相鸣说我的‘借款有可能还也有可能不还呢?”苏X说“这样才能查你!没有这句话,我们查不了你,领导不给签字”。
2021年1月23日晚上,三位办案人告诉他:“今后是大庆市检察院和大庆市法院审你的案子,我们让今后办这个案子的同志检查了笔录,他们都是专家,告诉我们‘如果你不带着乔相鸣、柳军去找朱慧民的话,你就没有间接的利用他的职权,加上这些内容今后好判你的罪,我们觉得司法机关比较专业,他们提的有道理,之前你签的口供不完整,所以笔录里必须加上!”
黄智洋说:“如果我不签呢?”这三人就说:“如果不签,就抓你的孩子和家人”,席X威胁:“你的家人安全状况你不考虑了吗?”经过一晚上的威胁、恐吓,黄智洋最终在严格具备完美犯罪要件的笔录上签了字。
当黄智洋在假笔录上签完字,席X把写好的《忏悔录》也拿来逼他抄写签字。
刘XX和席X对他说:“老黄啊,这个字你一签,我们也听了今后办案人员的意见,你就是打官司打到中央,你也打不赢了,不读个本科8年你是回不来。”
这种做假笔录的办法,不仅只用来对付被留置的黄智洋,对两位“行贿人”也被多次带往各类办案点,要求在写好的假笔录上签字,否则就威胁带往黑龙江办案点留置,或查其公司。黄智洋家人称,2021年4月,“行贿人”柳军把监委办案人员从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如何威胁、恐吓并让他在虚假笔录签字的过程告诉黄智洋家人,同时向他们表达了愧疚心情。
在重压之下,“行贿人”不得不违心签署了不实笔录。黄智洋家属对此做了音像取证,并愿意提交给相关部门作为证据。
由于种种特殊原因,监委主办的案件,非法证据的排除难度极大,但就该案来说,有极其特殊的金融行业门槛值得深入分析——也就是,帮助他人联系购买对外公开募款的基金产品,是否可以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黄智洋当庭回忆了介入这两只私募基金产品推广的前因后果。
2016年8月左右,黄智洋在光大信托工作,时任光大实业资本总经理陈岱青两次找到黄智洋,说实业资本准备发行连连科技和数梦工场两只基金,他们已向其它金融机构和基金公司等打电话、发邮件进行募资,但回复很少,主要原因是早期项目,风险较大,希望他能向他们推荐一些客户资源。
陈岱青还邀请黄智洋和他一起参加了郑州地区的路演,当时有三十多人听取了募资报告会,其中有两个客户(乔相鸣和柳军)黄智洋比较熟悉,表示要来北京考察洽谈。在他们分别几次来北京了解项目期间,有时会找到黄智洋听取项目看法,并希望黄智洋跟投,他们更放心。
黄智洋的家人告诉笔者,一直以来,光大集团也鼓励员工跟投公司发起的基金项目,多次正式发文,并提供了一些信贷支持。这些政策在新的环境下越来越紧,到几乎全部取消,但从来没有人宣布跟投基金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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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专家:帮助购买该基金产品并未谋取不正当利益
投资早期项目的PE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项目,并非适合全部的投资者,也并不能确保盈利。因此,具体到光大实业资本管理团队发起的这两个基金项目,黄智洋当时是看好的,否则也不会推动朋友购买,并愿意借钱跟投,但绝不可能存在所谓确定性的利润。
事实上,这两个项目投入多年至黄智洋被留置时,均未能上市,期间也从未分红,两家企业均连年亏损。
庭审后,
2024年6月30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兴良;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周光权;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江溯就黄智洋涉嫌受贿罪一案进行研讨,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参加研讨的法学专家经讨论后一致认为:乔相鸣、柳军均是在满足投资条件的前提下,通过正常渠道投资了光大实业发起的私募基金项目。
由于私募基金的投资遵循先到先得的原则,投资者之间并不存在竞争关系,且案涉私募基金存在并未足额募集到位的情况,不存在挤占他人投资机会的可能。因此,乔相鸣、柳军通过朱慧民投资两支私募基金的行为并未谋取不正当利益。黄智洋居间介绍的行为因而也并未为二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故不构成刑法第388条的受贿罪(斡旋受贿)。
“不能把高风险、不确定的投资行为与确定性采购行贿混淆。”黄智洋的辩护人、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吴丹红认为,《起诉书》的指控无论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定性以及指控逻辑方面,均存在错误。
吴丹红律师认为,
指控完全忽视了私募基金的特点和性质,将具有高风险的、无法确定利益的商业投资行为混淆误认为是具有竞争性质的、能确定获得高额利润的采购行为,这是起诉书最大的逻辑漏洞。
认定黄智洋构成受贿罪必须满足三项条件,缺一不可:首先,黄智洋必须是利用其职权、地位的便利条件为乔相鸣、柳军谋利;其次,黄智洋为乔相鸣、柳军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再次,黄智洋确系收取了乔相鸣、柳军给予的款项。但上述三项条件均不具备。
首先,黄智洋被指控“帮助乔相鸣、柳军投资光大实业发起的基金项目”。投资私募基金的行为是具有极高商业风险的投资行为,不可能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目前,对私募基金的所有监管规定中都是对私募基金发行者的限制和约束,所有涉嫌的违规、犯罪都是针对发行人、融资者的。对于投资者而言,只需要识别风险,因此对其资产量和收入做了一些限制。
由于合格投资者本身稀少、私募基金又具有极高的风险性,募资并不容易,常常出现募集资金无法达到发行备案的资金量。因此,
购买私募基金这种投资行为与需要通过“招投标”层层审批等具有竞争性质的行为具有本质区别。
光大实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胡琼证词显示:“光大实业没有制定过关于外部投资方的标准,工作中都是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的要求为标准。“天津宝图投资中心和天津致远泰丰投资中心都是投资人,私募基金项目我们只需要对投资项目做尽职调查,投资人是给我们钱的,我们不用对投资人做尽职调查。”
这证明了光大实业从未对投资方设置门槛,从未限制外部投资方出资的比例和上限。也就意味着外部投资者之间没有竞争和限制。而且投资人是给光大钱的,光大没有理由将投资人拒之门外。
黄智洋、朱慧民的笔录中都显示当初乔相鸣想投资3000万元,朱慧民要乔相鸣投资1个亿,乔相鸣为此还联系其他投资人一起投资。
《光大实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补充决议》显示:天津宏垠基金总规模为6.31 亿元至10.51亿元,但最后只募集到4个多亿,没达到计划规模的最低标准,不得不以贷款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