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证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九条的规定,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0修正)》规定,
拟上市企业不得存在“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之情形系企业申请IPO的实质条件之一。
此外,《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修正)》亦明确规定“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系发行条件之一,由此理解,企业申请在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亦不应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的违法行为。
因此,从法规层面上,公司申请IPO应符合《证券法》及拟申报板块相应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应存在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同意注册、擅自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即不应存在未经主管部门核准/同意、股东人数超200人的情形(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若公司存在前述问题,则存在申请IPO的实质性法律障碍,且公司及相关人员存在被主管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潜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