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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科创通  · 公众号  ·  · 2017-11-03 16:28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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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适用于中央级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机构。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相关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地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中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的范畴是什么?


《办法》所指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主要包括 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重大科研基础设施 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


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是指由政府预算资金进行较大规模的投入,同时通过较长时间工程建设完成,建成后一般需长期稳定运行和持续开展科学技术活动,以实现重要科学技术或公益服务目标的重大科学研究系统,既包括发改委批准建设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如北京正负电子对撞机、上海光源等,也包括各部门、单位立项建设的其他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如各类风洞、超算中心等。


大型科研仪器是指原值在 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直接服务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包括科研教学仪器,但不包括各种动力设备、机械设备等辅助设备,也不包括用于生产的仪器设备。



部门和管理单位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是什么?


《办法》对 科技主管部门、国务院相关部门、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在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工作中的职责做了明确的分工 ,具体的职责划分如下。


科技部牵头负责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宏观管理与综合协调 ,推动和监督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管理科研设施与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和考核评价制度,组织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


财政部协同推动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工作 ,依据评价考核结果对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通过后补助机制予以支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评价考核结果,推动科研设施与仪器优化配置。


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政策和规章制度 ,鼓励直属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单位分享仪器设备、实验平台等创新资源;审核所属管理单位报送至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相关信息,监督指导本部门所属管理单位的开放共享工作;组织开展本部门所属管理单位开放共享的评价考核。


管理单位是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 ,主要职责包括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建设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在线服务平台;加强实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那些措施保障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有效实施?


1
允许对外共享服务合理收费,保障开放共享主体的合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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