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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滥用的高额索赔诉讼,可休矣!

知产团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12-28 11:3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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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民三终字第5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七色花公司从2008年开始使用“七色花”品牌进行加盟连锁经营,到2010年8月该公司被收购之前,已经拥有一千多家加盟店,在女性饰品经营领域拥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010年10月1日,上诉人(一审原告)哎呀呀公司从案外人华茂公司处获得了讼争商标“七色花及图”三年使用许可。


华茂公司全类注册了“七色花及图”商标,但从未在涉案商品类别(女性饰品或相似商品)上使用过“七色花及图”商标。


哎呀呀公司在七色花公司被间接收购的消息公布之后,与华茂公司签订涉案注册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原告起诉被告及关联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合计1亿元。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

七色花公司使用“七色花”标识侵犯了哎呀呀公司的商标权,判决七色花公司及另外两家关联公司构成共同侵权,连带承担3000万元的赔偿责任;福建加盟商自然人王军承担50万元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观点:

1、 哎呀呀公司作为与七色花公司在同一个城市的同业竞争者,应当知道七色花公司的经营情况。


在等待近一年半之后,2012年3月在广州设立两家直营店使用“七色花”招牌,开始进行公证取证等一系列诉讼准备工作,并有为诉讼而制造使用涉案注册商标证据的行为,


而且根据七色花公司提交的二审证据16以及该公司的相关陈述意见,哎呀呀公司与本案一审被告王军之间确有串通设计诉讼案件、选择诉讼管辖地的重大嫌疑。


2、 综合本案的事实来看,应该认定哎呀呀公司没有将涉案注册商标进行真实商业使用的意图,涉嫌利用了涉案注册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


虽然哎呀呀公司获得这些商标的独占使用许可本身并不违法,但是该公司利用涉案注册商标设计侵权诉讼索取巨额赔偿、打击竞争对手的行为,属于滥用商标权的行为。


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其提出的巨额索赔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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