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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国际仲裁院发布专利争议仲裁程序指引

知识产权那点事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5-03-11 20:31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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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利权转让合同争议;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争议;

4.专利代理合同争议。


(二)与专利侵权有关的财产权益争议:

1.侵害发明专利权争议;

2.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争议;

3.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争议;

4.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争议。


(三)因专利发生的其他财产权益争议:

1.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争议;

2.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争议;

3.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争议。


(四)当事人约定仲裁解决的其他专利财产权益争议。


第三条 【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在专利争议发生之前签署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信用承诺书或者作出其他愿意将专利争议提交仲裁院或其设立的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仲裁中心(下称“知识产权仲裁中心”)仲裁的意思表示,另一方当事人就专利争议向仲裁院或知识产权仲裁中心申请仲裁的,视为存在书面仲裁协议。

第二章 特别程序


第四条 【庭前会议】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对于开庭审理的专利争议,仲裁庭应当举行庭前会议,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和质证,可以要求当事人共同拟定争议焦点问题。


第五条 【仲裁庭调查】书证、电子数据等证据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仲裁庭要求对方当事人披露相关文件。仲裁庭经审查,认为申请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出示被要求披露的证据材料。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披露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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