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一类是私募投行业务。
还有一些非主流的难成气候的业务,都归结为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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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业务:制度套利的产物
通道业务就是委托人出资成立资金信托计划,再由信托计划通过信托贷款或是收购债权等方式,将资金提供给需要资金的主体。这类业务,信托公司完全按照委托人的意志行事,
不发挥任何金融职能
。
信托的通道业务是制度套利的产物。
这类业务之所以存在,关键的制度是其他类型的资管机构如银行理财、证券资管、保险资管等等,不具备直接发放贷款或是收购非标资产的资质。因此,这些机构采取这种方式突破政策的限制。
在这里,制度套利的概念是在监管套利的概念基础之上,进行了扩建。作者最近在构思写作《制度套利及其批判》一书,在书中,
制度是指一切限制人们行为的事物,既包括法律法规,也包括风俗习惯、甚至是言语概念。
制度限制人们的行为,人们在逐利的动机之下,就会针对制度采取种种行动进行套利。有制度,就一定有制度套利。监管套利是一种特殊的套利,是指针对正式制度进行的,以表面符合正式制度,但是实际违背正式制度立意的方式,获得利益。
从制度套利的角度分析,信托的通道业务是一种制度套利。
套利者并不是信托公司,而是银行理财或是证券资管等机构。
通道业务的发展,更多取决于银行理财、保险资管等这些机构的非标投资业务的发展情况。同时,通道业务还受到监管机构对于信托公司开展此类业务的直接限制。
吊诡的是,当前的政策限制信托的通道业务规模,从而使得通道的供给减少,但是其他资管机构的非标投资业务对通道的需求减少有限。这使得信托公司整体受益,因为通道价格上涨的幅度,超过了通道规模收缩的幅度,通道业务的收入规模不减反增。
从通道业务的性质来看,通道业务,信托没有主动权,只能被动应对调整,谈不上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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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行业务
私募投行业务,是指信托公司寻找合适的融资项目,并且确定融资条款,制作材料,然后发行资金信托计划,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资金投入于事先确定的融资项目,并且将从融资项目获得资金,用于偿还投资者的本金与投资收益。
从投资者的特点来划分,可以将合格投资者分为高净值客户、企业和金融机构。
曾经的一段时间里,金融市场较为活跃,有些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对公理财募集资金,然后再由金融市场部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进行利差套利。随着资管新规推行及金融强监管,目前这类业务几乎消亡。金融机构要么不投信托计划,要么是投资单一信托计划,自己把握项目。将信托计划作为通道。
这类业务,作者根据自已的分析框架,将其视为是私募投行业务而不是另类资产管理业务。
区别的关键是管理人的资金使用权力,视先有项目还是先有资金而定。
先有项目的情况下,管理人实际上不具备资金的使用权力
。投资人在确定是否投资信托计划的时候,已经明确自己资金的投向及相应的条款。
真正的另类资产管理业务,
是先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信托计划的材料中明确投资的范围,具体投资项目及投资条款由管理人自主决策,管理人具备资金使用的权力。
我们可以参照公募基金的例子,就可以较好的理解这两类业务的区别。
如果一个公募基金,事先确定要投资的股票个股及头寸,然后再发行基金募集资金,这只是一种股票的再证券化。基金投资者购买是一个股票的组合包。
现实中的公募基金产品,基金经理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调整基金的股票头寸。投资者购买的是基金的管理能力与服务。
从制度套利的角度,也能够很好的理解,为何中国难以实现另类资产管理业务。
另类资产管理业务中,管理人具备较大权力。非标产品与证券产品不同,非标产品的信息披露不透明。非标产品的交易受到较少的监管,这些都使得非标产品的定价,难以实现公允。
简单一点来讲,同样的房地产项目,融资利率为8%或9%,都可以。从制度经济学来讲,
这种自由裁量权,使得管理人能够设租和寻租
。作者在《制度套利及其批判》一书,将这种套利称为弹性套利。
根据作者的套利理论,弹性套利的存在,会使得制度出现刚性,以对弹性套利进行反制。因此,信托行业存在着
“刚性兑付”的惯例
。这种惯例有效的解决了管理人的弹性套利。
信托公司为信托计划的投资项目提供了确定的收益及刚性兑付。这种情况下,投资者事先能够明确自己的投资项目从而可以判断风险以及自己确定的收益。
弹性套利消除了。
回到黄洪的讲话,信托的本意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信托公司的业务梦想是真正的私人财富管理,就是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基于信托责任,帮助委托人进行管理,获得收益。信托公司从中获得报酬。
然而,正如黄洪在讲话中讲到的:
“历史的魏帝托孤司马懿却遭篡夺的历史案例,国人之间信任的缺失,使得这类业务无法落地与推广。”
这类真正的信托业务,美国也无法开展起来,只有在old money的欧洲才有一定程度的开展。
从制度套利的角度来分析,可以看出信托公司转型的困境。
在不存在刚兑的情况下,由于弹性套利的存在,投资者难以信任管理人,从而不愿意接受另类资管管理模式,也不愿意接受浮动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