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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PG ONE使用万磁王名号可能真的不侵权

法意读书  · 公众号  · 读书  · 2017-09-09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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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商标在中国有被侵权纠纷时,适用哪国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根据目前争议事实,“万磁王”商标的被请求保护地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此除非当事人有相关协议约定,则 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 。因此,本文中笔者也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著作权法来讨论本案件。

二、商家与PG ONE的行为是否对“万磁王”商标在造成商标法侵权?

1. 商标的注册及效力受限于特定的类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注册商品的专用权, 以核准注册的商品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同时,“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 同一种商品 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 同一种商品 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 近似的 商标,或者在 类似商品上 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 近似的 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由此可见,在某一商品领域使用中的商标,在另一类商品领域中不一定受到商标保护。其判断的标准,需根据商标注册时的商品/服务类别描述判断。


根据漫威公司关于“MAGNETO”在美国的商标注册描述中,“MAGNETO”的商标用途主要在书籍影音发行中。

根据漫威公司(奇异有限公司,即MARVEL CHARACTERS, INC)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注册信息中,其对于“万磁王”商标的商品/服务定位,也是书籍出版和影音表演类。

本次雅诗兰黛、麦当劳等商家使用“万磁王”作为宣传的行为,就雅诗兰黛来说商品服务类别为化妆品范畴,就麦当劳而言是商品服务类别为餐饮食品范畴,两位商家的商品用途均与漫威公司注册“万磁王MEGNETO”商标时注明的商品服务类别不同。

由此展开,根据笔者在中国商标局官方网站的查询,甚至可以看到许多其他国内公司及个人注册了“万磁王MAGNETO”或“万磁王”商标的不同用途和类别的商品的商标,且有效存续并受我国商标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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