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乍听之下,休谟的观察言之成理。然而,美国康奈尔大学经济学者法兰克教授(Robert Frank),根据发表的多篇论文,辑成一书,名为《理智驾驭下的情绪》(Passions with in Reason,1988)。情绪的作用,大矣哉。一般人撒谎,心理不自在,会反映在手心出汗、脸红、讲话不自然。情绪的起伏,看似自然,其实有约束行为的作用。对于生存繁衍,有直接间接的帮助。还有,发脾气,明显是情绪登场。可是,每个人可以自问:自己发脾气的对象,不就是父母、配偶、子女、同事、属下、朋友?有谁会对直属长官、或高级长官、或求职的面试官、或论文指导教授发脾气?可见得,人不会随便发脾气,成本可堪负荷才会发作。人不是情绪(情感)的动物,人是理智的动物;因为,情绪受到理智(有意识无意识)的节制。
其次,众所周知,“关系”(Guanxi),华人社会的特质,有源远流长的历史,即使在高度法治的香港,也所在多有。可是,为什么华人文化会发展出“关系”这种特色呢?社会科学里,对“关系”讨论的文献甚伙,可是很少追根究底,探求根源。台湾大学心理系黄光国教授(Hwang,1987),认为这是“儒家文化使然”。因为,儒家的“仁”,就是人际相处的游戏规则;重视“仁”,也就是重视“关系”。然而,即使这种解释成立,也只是回答了一半的问题。因为,可以继续追问:华人文化发展出以儒家为主流,为什么?对于这个更为根本、智识上更有挑战的问题,似乎还没有得到太多的关注!
简单归纳,这两个例子(理智/情绪的关联,“关系”的由来)清楚地反映了:
实证分析,是根据真实世界的资料(Facts),而不是根据脑海里的直觉、或想当然的信念(Beliefs)
。
(二)为何“实证”?
经济学基本上是一种实证分析;相形之下,传统的法学论述,相当程度上是规范分析。
在社会科学里,实证分析比规范分析重要,至少有两个明显的理由:第一,实证分析是根据事实,容易沟通,误会较少。规范分析是根据信念,人言人殊;每人想法不同,沟通不易,共识更困难。第二,更深刻的理由,是信念不会凭空出现,而是来自于过去的事实;信念一旦形成,可以降低思考的成本。
可是,当新生事物不断出现,信念的基础已经变迁。这时候,还坚持以信念来论述,就可能会有落差,甚至会捉襟见肘;不仅于事无补,还可能自说自话,夸父追日!
三、经济分析:理论架构
自1960年起,经济分析已经进入社会学、政治学和法学,而且成果丰硕。因此,经济分析不限于探讨商品业务、生产消费、买卖贸易。追根究底,经济分析是一套分析社会现象的特殊视角。
经济分析的理论架构可以利用四个环节,很简单地呈现:基本单位——行为特质——加总/均衡——变迁。
首先,分析的基本单位就是个人(Individuals);而不是更大的家庭社会,或更小的细胞元素,等等。个人是行为的主体,也是构成社会现象的基础。其次,经济学者眼里,个人有两个特质:能思索、会思索,简称为理性(Rational);会设法增进自己的福祉,简称为自利(Self-interested)。基于这两个特质,在具体的行为上,很多时候可以用降低成本(Cost Reduction)来表示。换句话说,人是理性自利的,降低成本是行为主要的驱动力。
再次,个人和个人形成群体,这是一个行为加总(Aggregation)的过程。牛奶面包的市场,是由个别的消费者和生产者所组成;同样的,国际社会是由个别国家和群体所组成。组成分子交往互动之后,会达到一种稳定和重复出现的状态,称为均衡(Equilibrium)。均衡的状态容易分析。如果一个体系一直变动不居,显然不容易归纳出规律性或通则。最后一个环节,是变迁(Change)。无论是来自于外在或源起于内在的冲击,一旦体系原先的均衡受到冲击,变迁的轨迹和变化后形成新的均衡,是理论不可缺的一部分。如果分析架构只有前三者而没有变迁,这不是一个完整的理论。
道不远人,经济学其实并不难,卑之无甚高论;最重要的核心概念,屈两手而可以尽数。经济分析的理论架构,可以明确具体的表达为:分析基本单位——行为特质——加总/均衡——
变迁。这个架构可以探讨经济活动,也可以分析其他的社会现象。经济学能长驱直入其他领域,而且大有斩获,重要原因就是有一以贯之、以简驭繁的分析架构。
四、法经济学
经济学能探讨法学问题,当然需要联结——由经济分析过渡到法学问题。法学教育里,有《法学绪论》和《法理学》的课程,介绍法学的传统和法律的由来等。几乎毫无例外,自然法和亚里士多德等会是重要的内容。相形之下,经济分析对法学/法律的解读,是采取不太一样的方式。
无论中外,波斯纳教授是公认的法学大家。1981年,他出版名为《正义的经济分析》(The Economics of Justice),现在已成经典。书中的主要内容是由论文组成,分为14章。第6、7两章足以清晰地反映他的方法论。第6章的章名为“论原始社会”(“A Theory of Primitive Society”);第7章的章名为“原始社会律法的经济分析”(“An Economic Theory of Primitive Law”)。对原始社会的特质,他先提出理论上的分析;而后,再根据这个理论,解读原始社会的律法。一言以蔽之,这是不折不扣的“先了解社会,再了解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