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法律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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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出台网络司法拍卖的指导意见

法律逻辑  · 公众号  · 法律  · 2019-02-1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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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尽职调查并充分披露信息是执行法院拍卖财产时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不得以“现状拍卖”为由不做尽职调查、不充分披露信息。


3

不动产的腾空拍卖

8. 省法院《关于正确适用若干问题的通知》(苏高法电[2017]217号)第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拍卖不动产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均应清空后再拍卖。据此,除保留租赁关系拍卖或有其他法定事由外,执行法院应当将拍卖的不动产腾空后交付买受人,严禁在拍卖公告中表述“法院不负责腾空”。


9. 司法拍卖可以在拍卖前腾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在成交后腾空:

(一)占有人书面承诺参与竞买,如未竞买成功,主动腾空标的物并搬离;

(二)书面承诺成交后腾空标的物,配合法院执行;

(三)提供担保金作为拒不腾空妨害执行罚款预交款;

(四)申请执行人欠缺腾空所需费用垫付能力或不愿垫付腾空所需费用;

(五)其他有正当理由需要在成交后腾空的。


10. 拍卖土地、厂房或其他房产时,土地、厂房或者房屋内的机器设备、家具、电器等合并拍卖的,或者被执行房产内或土地上的所有财产合并拍卖的,可以不腾空拍卖。


11. 符合拍卖成交后腾空情形的,应在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之日起20日内腾空,并将此内容在拍卖公告中予以明确。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在20日内腾空的,逐级报请省法院批准。


12. 占有人(当事人或案外人)拒不腾空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协助停水、停电、停气等,并依法对占有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法院依靠自身力量强制腾空确有困难或者执行标的物位于本省或本设区市以外的,可以逐级报请上级法院协同执行。


13. 腾空标的物所需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或占有人承担,申请执行人、竞买人或其他案外人自愿承担的除外。


14. 执行法院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房产等拍卖财产现状及装修装饰在拍卖前、后不受人为损坏。

先腾空、后拍卖的,可以采取更换锁具、张贴封条等必要措施,避免人为损坏拍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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