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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杀人案”的处理意见出来了!这篇文章很好,看完果断转

中国好文章  · 公众号  · 杂志  · 2017-04-16 20:29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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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黑社会性质组织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三)11人团伙及相关幕后成员是否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


1、有没有较稳定组织,人数是否较多,有没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有没有骨干成员?


2、是否长期通过违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是否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活动?


3、是否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是否为非作恶,是否欺压、残害群众?


4、国家工作人员有没有包庇纵容?有没有称霸一方?有没有在聊城当地或相关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有没有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所谓“惩恶扬善”,首在“惩恶”。法律如果不惩恶,就是在纵容和弘扬恶。


如此显而易见、如此嚣张猖狂、如此影响恶劣的团伙犯案,若不予以迎头痛击,国法威严何在?涉黑团伙岂不更加横行霸道?中国社会岂不人人自危?


因主观无意识越过涉黑团伙作案的事实去裁判于欢是否防卫过当,是渎职;若有意忽略包庇,则是恶意渎职、亵渎国法、玩弄法律。


二、当事民警虽无主观恶意,但涉嫌渎职


当事民警至少有三种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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